參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信[2011]357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
當上市公司獲得銀行貸款,並與銀行簽訂服務協議,如監管協議、造價咨詢協議、信息系統咨詢服務等。,向銀行支付的服務費與取得銀行貸款直接相關,且銀行實質上未提供約定服務的,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相關服務費作為貸款利息處理;如果銀行確實提供了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相關服務費應單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