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自己的過錯,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賠償他人的人身損害。那是合法合理的形式。
作為壹種民事侵權,他的違法拆遷行為導致了老太太的死亡。那麽他應該做出相應的賠償,賠房子或者賠錢只是形式問題。所以,對於他送房子的行為。沒毛病。
至於國家沒收房屋:
如果妳了解物權法,房屋所有權屬於產權登記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擁有財產,這實際上是所有權。
如果陳思福說壹些涉嫌違法的行為要自己承擔。與產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