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旨在促進創業,促進就業;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準入和退出機制,能夠提供註冊登記、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培訓教育、投融資、商務信息、市場渠道、技術開發和合作交流等壹站式、壹站式創業孵化服務,擁有專職創業服務人員。
2.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直接用於創業者創辦的經營實體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50%。
3.企業家創辦的經營實體數量不少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