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員的職責和權限如下:
(1)按照國家現金管理、銀行結算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按照會計制度,填制和審核收付款憑證,並據此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3)保管庫存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獎券等)、單位的重要權益憑據和貴重物品,代辦本單位人員的有價證券。
(4)保管收付款和銀行結算所需用的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銀行帳戶的預留印鑒,通常是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員名章。為防止舞弊,該財務公章不要由出納員保管,應由財會主管或部門負責人掌握,做到帳戶每筆款項的支付,都要經過兩個人審查,***同負責)。
(5)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
根據《會計法》(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出納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出納員認為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出納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6)對主管部門、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法院、銀行等部門人員來本單位了解檢查出納工作和帳務,要負責提供憑證、帳冊、報表和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財會、稅務咨詢單位按規定接受委托執行查帳業務,均比照辦理。
(7)出納員調離本崗位、離職或請假較長時間的,要將經管的款項、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憑證、帳冊、報表、公章、收據、支票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移交清楚,辦妥交接手續。
我們通常所說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壹人不能同時兼做出納和會計,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是指: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也就是說,出納員可以兼做這些項目以外的會計工作,例如工資核算、成本計算、編制會計報表、綜合分析等工作。
此外,出納員還不應兼管材料物資、商品的采購或保管工作,以免涉嫌。現金出納日常工作量大且次數頻繁的單位,應實行錢帳分管的內部牽制原則,就是壹人管錢,壹人管現金帳,管錢的人不管帳,管帳的人不管錢。還可以把管錢分解為專管收款與專管付款兩個崗位。
現金和銀行結算兩方面業務均很繁重的單位,有多個下屬報帳單位(與本單位之間常有款項收支)的,應設置總出納和分設管現金與管銀行結算兩個崗位,再視工作量實行錢帳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