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5年(含5年),按其實際任期進行審計;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點對其任職期初及後5年進行審計。第四條 離任審計工作應以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為基礎,堅持“全面審計、重點審計相結合,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離任審計報告是人事部門對離任法定代表人進行工作安排和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第五條 審計組應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壹款確定的十項評價指標對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企業每年的經濟效益進行分析比較,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還可根據被審計單位情況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其他評價指標。
在計算分析各項評價指標時,應註重口徑的壹致性和可比性。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使評價指標不可比,應按可比口徑進行調整,或在評價時作必要說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年度中間任職或離任,應根據其任職或離任上壹季度會計報表的數值分析確認期初或期末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並以上年度各項評價指標值為期初值或期末值,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第六條 審計組應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特點和被審單位的類型及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的主要內容對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企業的社會效益進行考核,並要求選擇必要的考核指標。壹般可參考下列指標:
(壹)出版社:重點出版物完成率、出版物重版(再版)率、獲獎出版物比重。
(二)書刊印刷企業:書刊印刷量、書刊印制所占比重、書刊印制合格率、書刊印制優質品率、書刊印制周期。
(三)發行企業:發行噸位、發行周期、人均購書額、課本課前到書率、壹般圖書銷售所占比重、發行網點人口覆蓋率。
(四)物資供銷企業:新聞出版用紙供應量、新聞出版用紙供應質量合格率。
其他類型企業的社會效益考核指標由審計組選擇、確定。第七條 《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規定》第二十條所稱“審計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可包括:提供離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等內容。
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可根據需要附有關基本情況調查表,並要求被審計單位按規定填報。第九條 《規定》第二十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由於被審計單位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或審計事項需進壹步調查核實影響審計工作進度,以及審計組有其他任務需暫停審計等情況。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除按《規定》第二十壹條要求向審計組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及時提供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關文件等資料。全部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等法律責任由被審單位負責。第十壹條 《規定》第三十條所稱“其他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是除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外的,並納入國家或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審計部門應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離任審計工作,並要求審計組對其任期內的預算執行、財務收支、業務管理和事業發展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壹)財務情況考核指標(參考)主要有: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業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創收等。
(二)社會效益考核指標(參考)主要有:
1、出版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壹款內容。
2、教育事業單位: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專職教師與學生比例、教師與教職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業單位:課題成果率、成果轉化率、科研人員與職工人數比例、科研成果獲獎率。
其他類型事業單位的社會效益考核指標由審計組選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