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賣救災物資罪涉嫌挪用特定款物,壹般會根據情節予以處罰。它們是:
(1)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侵害的對象是國家關於特定資金、物資專項使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特定款物,既包括國家預算為上述目的安排的民政支出,也包括國家臨時撥付的救災、搶險、防汛款物,以及國家籌集的救災、救濟款物;
2.客觀因素。客觀上講,是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和物資的行為,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3.主要元素。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特定資金、物資的存儲、分配和使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因素。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用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款物而挪用的,過失不能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