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寧縣有個村民叫張五,他以打獵為生。
出自《張五不復獵》
文言原文:休寧縣有村民張五,以獵為生。張嘗逐壹母鹿。鹿將二仔行,不能速,遂為張五所及。母鹿度不可免,顧旁有浮土,乃引二子下,擁土覆之,而身投於張五網中。值張母出戶,遙望見,遂奔至網所,具以所見告子。即破網出鹿,並二仔亦縱之。張母曰:“人有母子之情,畜亦有之。吾不忍母死仔孤,故破網縱仔。”張五聞之,心感動焉。由是焚網,永不復獵。
譯文:休寧縣有壹個村民叫張五,依靠打獵謀生。張五曾經追趕壹只母鹿。母鹿帶著兩只鹿仔走,不能迅速逃跑,將要被張五所追趕上。母鹿知道自己不可能幸免於難,回頭看見旁邊有壹個土堆,於是帶著鹿仔到土堆下,用土覆蓋在小鹿身上,而自己卻投向張五的網中。正趕上張五的母親出門,遠遠地看見了這壹幕,於是她就跑到布網的地方,把看到的詳細情況都告訴了兒子。她立刻割破了獵網放出母鹿,連同兩只小鹿仔也放了。張五的母親說:“人類有著母子之情,牲畜也有。我不忍心看到母鹿被殺死而兩只鹿仔變成孤兒,所以割破了獵網放了幼鹿。”張五聽到母親的這番話,心中感動。因此燒毀了獵網,永遠不再打獵了。
2. 文言文《巧女自救》巧女日荔姐,嫁為近村民妳說的是《扮鬼》文言文吧!
滿媼,余弟乳母也,有女曰荔姐,嫁為近村民家妻。壹日,聞母病,不及待婿同行,遽狼狽而來。
時已入夜,缺月搜索微明,顧見壹人追之急,度是 *** ,而曠野無可呼救。乃映身古冢白楊下,納簪珥懷中,解絳系頸,披發吐舌,瞪目直視,以待其人。將近,反招之坐。及逼視,知為縊鬼,驚仆不起。荔姐竟狂奔得免。
比入門,舉家大駭,徐問得實,且怒且笑,方議向鄰裏追問。
次日,喧傳某家少年遇鬼中惡,其鬼今尚隨之,已發狂譫語。後醫藥符箓皆無驗,竟癲癇終身。
此或由恐怖之余,邪魅乘機而中之,未可知也。或壹切幻象,由心而造,未可知也。或神明殛惡,陰奪其魂,亦未可知也。然均可為狂且戒。
譯文或註釋:
滿大娘,是我弟弟的奶媽,她有個女兒叫荔姐,嫁給近村壹個村民做妻子。有壹天,聽說她娘病了,來不及等她男人壹同走,急忙出門,匆匆趕回娘家去。
那時天已黑了,天上半個月亮,微弱的月光照在大地上。半路上,回頭看見後面有個人急匆匆追趕上來,她認 為這個人壹定是個壞蛋,可田野空曠,沒有什麽人可以呼救。她就鉆進古墳地的白楊樹下面,把發簪耳環都取下放進口袋,把身上絲帶解下繞在頭頸裏,披散頭發, 伸出舌頭,張大眼睛,向前直視,等那人靠近。那人走近她時,她反倒向他招手,叫他坐下。那人走近荔姐,壹看這模樣,以為碰上吊死鬼了,嚇得半死,跌倒在地 爬不起來。乘這個機會,荔姐拼命奔胞,到底避免了那壞蛋的侮辱。
等到荔姐跑進娘家家門,全家都十分驚駭,慢慢地問清了她路上遇到的事,大家又生氣又好笑,決定以後到附近去追查那個壞蛋。
第二天,街上紛紛傳說,某家壹個年青人夜裏碰上鬼中了邪,這鬼現在還跟著他,他已經發了瘋胡言亂語。求醫服藥,念經畫符都趕不走那個鬼。後來,這個人就這樣瘋癲了壹生。
這或許是他受驚嚇之後,野鬼乘機會選上了他,也不壹定。或許是由於他心裏出現了各種幻象,也不壹定。或許是神靈懲辦壞人,奪走了他的靈魂,也是說不定的。但這個故事,可以作為行為輕狂的人的教訓。
3. 文言文翻譯聶以道在江右壹邑任官,賢良的母親推卻拾來的遺失的鈔票.壹天有壹村民早上出去賣菜,途中拾得十五錠至元鈔.回到家裏拿給母親.其母生氣的說:難不成是妳盜來欺騙我的?就算有遺失,也不過是三兩張而已,哪裏有壹束的道理呢?更何況我們家從來沒有遇到這種事,災禍很快就要來了!妳立刻去送還失主,不要牽累到我們呀!
再三地勸說,她的兒子還是不聽.母親說:如果真這樣,我必須去告訴官府.
兒子說:拾到的東西,送還給什麽人呢?
母親說:只要在原來拾到東西的地方等候,壹定有失主來尋找的.兒子於是遵照母親的話帶失物前往.壹會兒,果然見到有尋鈔的人.那個村民本來心地淳樸質直,竟然沒有問那人丟了多少錢就把鈔票還給那人了.旁邊圍觀的人都叫那人分點錢給村民作為賞勵,失主反說:我原來是三十錠鈔,現在只有壹半,哪有賞他的道理?"於是爭吵起來,最後吵到衙門.聶以道細問村民,他的話可信.又暗地裏傳來他母親審問,證詞壹致,於是讓他們兩個各自陳說,失主確實失了三十錠,拾得者確實是拾得十五錠.文狀在官後,但卻告訴失主說:這不是妳丟失的鈔票,壹定是上天恩賜給這位賢良的母親用來養老的.如果是三十錠,就是妳的鈔票.妳到別處去尋找吧..
於是就把那些鈔票給那倆母子,聽到這件事的人都拍手叫好..
4. 民傭石瑤臣文言文翻譯民父母·民賊·民傭(亂翻古人筆記之二十四) 父母官之稱源自“召父杜母”的典故。
《漢書?循史傳》載,西漢元帝時,南陽郡太守召信臣為政勤勉有計謀,勸民農桑,“好為民興利”,“百姓歸之,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被當地人尊為“召父”。《後漢書?杜詩傳》載,東漢武帝劉秀建武七年,南陽郡新任太守杜詩“性節儉而政治清平”,任內造水排、鑄農器、治陂池、拓土田,“郡內比室殷足”,被當地人尊為“杜母”。
“前有召父,後有杜母”,州縣地方長官被尊稱為“父母官”便這樣傳了下來。 古時州縣長官,真也還有些是可視之為民父母的。
《夢溪筆談》載,鄂州崇陽縣“多曠土,民不務耕織,唯以植茶為業”,張姓知縣“令民伐去茶園,誘之使種桑麻”,“至嘉佑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於茶租,獨崇陽茶租最少,民監他邑,思公之惠,立廟以報之”;農人有“入市買菜者”,知縣召來勸諭說,城裏的居民無地種菜,買菜吃是沒有辦法,“當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種而費錢買菜?”而且毫不客氣地“笞而遣之”,後來當地農家“皆置圃”,並且把壹種菜取名“張知縣菜”。這張知縣,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有點嚴父的味道? 康熙二十九年,皇帝下詔“察舉廉吏”,壹***表彰了4個縣令,嘉定令“陸隴其”是其中之壹。
清吳熾昌《客窗閑話》、清錢泳《履園叢話》、清龔煒《巢林筆談》,都記載有陸的事跡。陸斷案時,“以理喻,以情恕,如家人父子調停家事”,境內漸成無訟之風”。
當地有強盜要入境搶劫,陸“戒吏民無動”,“騎馬入盜中”,“諭之曰:‘爾等皆良民,迫於捕逐耳,今令來,欲與爾等***為善,能自新乎?各散還家,貰汝罪;否則,官軍至,無遺類矣。’”強盜們“流涕蒲伏曰:‘公真父母,死生唯命。
’”境內有壹刁民拖欠稅款,騙陸說把女兒賣了再來繳,陸“聞言流涕,戒勿鬻,取俸代完”,結果“眾怒其(刁民)詐,兢毆之幾斃”,“自是民間輸納恐後”。這陸縣令,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有點慈母的樣子?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四筆》第四卷載有“劉公綢”、“陳公綢”的故事。
橡樹飼蠶篇。“康熙間寧羌牧劉君從山東雇人至州,教民養山蠶,織繭綢,陜省蠶桑之利,由此肇興也。”
時陜西人便將所織繭綢稱為“劉公綢”。“黔省土瘠民貧,惟遵義壹府,農蠶並行,生計較裕。
自乾隆中,山東歷城人陳君來守是郡,見其地青棡樹即山東之槲櫟樹,其葉可飼山蠶,乃捐俸遣丁至山東買取繭種,訪覓蠶師,廣為教導,期年有成,至今利賴。”所織是謂“陳公綢”。
這劉陳二公,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壹副埋頭為兒女謀福的忠厚父母形象?可是,官民之間與真的親子之間的關系,卻是有本質區別的。親子之間有天然的、無法割裂的血緣聯系,而官民之間的聯系是“人為”的:直接來看,官是皇帝老兒給民派來的,稍遠壹點說,中國古代的官都是統治階層所種武力之樹上的壹粒果實。
這樣的關系自然是可以割裂的。正因如此,官們背上背著皇帝老兒,背後靠著武力那棵大樹,其實想視民如子便視民如子,不想視民如子,便完全可視民為錢袋或者羔羊。
《巢林筆談》卷四《見利忘害》篇的內容,可作為官民與親子關系之大異的極好佐證:“乾隆二十九年,諸暨令黃汝亮之重征,五十壹年平陽令黃梅之苛斂,俱因其子素預公事,見利忘害,以致身幹重辟,子亦罹刑。”看看,官與子壹起“見利忘害”,所“重征”、“苛斂”之對象,當然是民了。
民賊,從來就沒有少過。 僅《巢林筆談》所記,順手就可錄如下兩則。
《縣令好蝶》篇載,明朝時如臯縣王姓縣令 “性好蝶”,斷案後需要以“笞罪”處罰的被告,只“輸蝶”給他,就可以免除處罰。原告豈不氣結?《官僚疾賑》篇載,雍正十年秋,大概是臺風侵襲,“沿海居民漂沒無算”,災民跑到城市,“或聚於書院門外,枕藉而死者十八九”,“好義之士稍稍賑施”,不料卻“拂長官意”。
官們認為,災民死了“與官無累”,“賑施”卻讓災民“久羈”城裏,使官受累。這種官,哪裏還有人性?清張集馨在不少地方擔任過各種地方官,所著《道鹹宦海見錄》,記下的民賊“事跡”更為詳盡,有的真是聞所未聞。
民向官交糧納稅,正額之外,例有浮收;甘肅等省有所謂“倉糧出陳易新”的名目,倉中陳糧“本不幹潔”,地方官卻“刑驅勢迫,勒令具領”,領的時候已在計量上克扣,還要在陳糧中“攙雜秕稗醜糧”,等到收獲後,民們就得“加息還倉”,“往往二石新糧,不足交壹石舊谷”;四川則有所謂“放炮”的斂財辦法,即 “官將去任,減價勒稅,名曰放炮”,新官到任也“放炮”,“名曰倒炮”,甚至任內故意放出謠言說將去任,也要放炮,美其名曰“太平炮”,放“炮”所得稅款則絕大部分都被私吞。橫征暴斂到了什麽程度啊!而當民們繳不起稅捐租谷,還不清債務時,往往被誣為抗糧、抗捐、抗稅、賴債的刁民,逮捕拷打。
稍有反抗,則橫加匪盜等罪名,濫施酷刑。四川官府設有壹種所謂“卡房”,“大縣卡房恒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證人“亦拘禁其中”,“ 每日給稀糜壹甌,終年不見天日,苦楚百倍於囹圄”,“通省瘐斃者,每年不下壹二千人”。
成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