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延邊黃牛遺傳資源的狀況,合理劃定延邊黃牛品種資源保護區,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第七條 自治州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推廣等部門和個人依法從事延邊黃牛肉用品系的繁育、推廣以及良種研究開發,提高生產性能,滿足市場需求。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壹定數額的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護經費。第九條 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所需用地,屬於國有土地的,可按行政劃撥用地管理,屬於集體土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十條 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的保護群,必須采用延邊黃牛特級種公牛或其精液選種選配,保護區的劣質公牛必須全部去勢。
禁止在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的保種群內引入其他品種進行任何形式雜交。第十壹條 自治州各級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種牛、可繁母牛和犢牛的保護,保種場、站和保護區內,屠宰種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犢牛,必須經縣級以上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廣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活動,發展延邊黃牛產業。
對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應當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用地和辦理證照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三條 自治州扶持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延邊黃牛的規模化養殖,對規模化養殖的企業減免牧業用地使用費和管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從事延邊黃牛生產和產品加工企業,生產符合標準的綠色產品,培育名牌產品。
自治州境內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嚴禁危害人畜健康行為的發生。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興辦飼料生產加工業,在用地、用水、用電、辦照、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介、宣傳延邊黃牛的品種優勢,通過賽牛會、博覽會等形式,促進延邊黃牛產業發展。第十七條 從事延邊黃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從事延邊黃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配種和移植記錄。第十八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使用和引進種公牛及其精液和胚胎等遺傳資源,必須經自治州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廣部門審定。第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延邊黃牛的防疫工作。
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生疫情時應以大局為重依法采取撲殺和強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發生疫情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撲殺和采取強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二十條 延邊黃牛品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實行檢疫證明、免疫標識制度。
延邊黃牛的屠宰和上市交易,須經當地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明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