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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審計員嗎?他們叫什麽名字?

中國古代審計的發展

中國的審計制度起源於夏商周時期。公元前21世紀,隨著夏朝的建立,國家有了初步的財政收支活動,因此需要對政府和各級官員進行審計和監督,以確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史記》中關於“會稽”的記載正是這種最原始的官員審計制度的反映,後世的“上計”應由此而來。殷商西周時期,隨著復雜官僚機構的建立和支出的不斷增加,建立了相對完整和系統的審計和監督制度。根據李周的說法,當時的國家財政機構大致分為兩種體系:壹種是掌握財政收入的“地方官司徒”體系;首先是掌握“天官賜福”制度下的財務支出、會計核算和審計監督。行使審計職能的機構及其事務均隸屬於“天官駐載”系統,該系統不僅有行使現場檢查權的審計職能官員——載輔,而且建立了更為科學、原始的財務計劃遏制體系。總的來說,宰輔行使審計職權的方式以現場檢查為主,服務審計為輔。實地考察的對象主要是王朝的財產保管部門。宰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直接到各部門、機關開展審計業務,實地審計財產出入情況,考察官員履職情況,從而了解整個王朝的財政經濟收支情況。交付審計的方式要求王朝的所有財產儲存部門註意每旬、每月和每年,

所有賬簿和會計報告必須直接提交給宰輔進行交叉審查和核實。西周的兩種審計方法,即現場檢查和服務審計,表明中國古代有極其先進的審計方法,對後來審計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即使在現代審計中,這兩種基本方法仍被保留。

春秋至秦漢時期,審計制度得到初步發展,其標誌是“會計”制度的形成和禦史機構體系的建立。會計制度是通過定期檢查和評估官員來對經濟成就進行兼職審計。它出現在春秋時期,並在戰國時期制度化。當時規定,各級官員每年都要登記本地區的戶籍、土地開墾和稅收收支情況,並在年底向國王報告;國王根據登錄數據親自評估並決定官員的升遷和獎懲。秦漢時期,隨著統壹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會計制度更加完善。第壹,建立了帝國歷史的建制。秦朝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制度。中央政府設立禦史大夫監督民政、財政和財產審計,地方縣設立禦史大夫,縣設立縣令負責政治和經濟監督,從而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兼職財政計劃和財政計劃監督體系。漢承秦制,做到了。第二,漢朝制定了《會計法》,規定不及時報告的人要受到懲罰,在會計賬本上做假的人也要受到懲罰。這樣,上述計劃被固定為壹項特殊的法律制度。第三,建立“會計賬本”制度,規定縣和縣每年必須自下而上逐級編制和提交會計報告,反映其基本財務收支、家庭、農田和官員績效。會計賬簿是以會計賬簿的日常核算數據為基礎,概括反映國家財政經濟收支情況的壹種正式報告文件。自西周以來,會計賬簿和報表已融為壹體,“會計賬簿”的出現意味著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分離。第四,建立了縣和中央會計會議制度。每年年底,每個縣都派壹名計票員將本縣的戶籍、開荒、賦稅、錢糧出入等情況匯編成冊,提交給縣,由縣太守和計票員主持會議審查,然後將審查情況匯編成冊,作為計票首都並參加中央政府召開的會議。中央會計會議根據各郡國的會計賬簿,審查政績,評價功過。第五,會計制度中的審計方法從春秋戰國時期的“聽會計”發展到審計、詢問和比較分析,審計中的三種方法初步形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經過長期的戰爭,會計制度逐漸衰落。隨著秦漢三公九吏制向隋唐六部制的轉變,審計制度進壹步演變。首先,負責選拔和審查官僚的官方部門出現了,並兼職審定經濟成就。其次,壹個新的組織“畢布”出現了。比比最早出現在曹魏時期,他是商手下的二十五個曹之壹,負責財務審計。在兩晉南北朝時期,許多世代繼承和模仿魏國制度,略有改變。雖然當時外交部的組織架構並不完善,審計監督職能也不夠突出,但外交部是獨立於財務部門設立的,因此在中國外部審計中是第壹個。在此期間,禦史監察制度也有了壹定程度的發展。禦史平臺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獨立專職監察機構,兼職彈劾官員的賄賂和財務收支違規行為,與部會相互制約。

相輔相成,共同進行財務會計審計和監督。作為審計基礎的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大發展。從形式上講,關於官員審計制度的法律規定解決了秦漢以來法律規定混雜、相互矛盾的問題,將法律規定分離出來,使關於官員審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更多地體現在相對固定的法律中。在內容上,該法加強了對負有審計責任的官員違法犯罪的懲罰。

從隋唐到五代兩宋,是中國審計建立和逐步成熟的重要時期。其基本標誌是外交部審計制度的發展,以外交部監督、禦史監督、財政部門內部牽制和內部財務審計為基礎的審計監督網絡基本形成。到了隋唐時期,比比正式成為刑部下屬的壹個分支單位,具有完整的組織結構、成員資格和人員編制,從而將財務終審置於司法系統之下。北宋時期,除了司法部之外,還有壹個內部專職審計機構,主要是三司三司,即勾院三司和都默庵三司。到了南宋時期,又出現了第壹個以“審計”命名的審計機構——審計司。從此,“審計”壹詞不僅成為中國審計機構的名稱,也成為中國金融監管的專用名詞。唐宋時期財政審計機構的設置趨於專業化和系統化,審計的對象和內容遠比秦漢時期廣泛和深入。關於審計的法律規定更加系統和徹底,程序規定了初審、再審和終審。除了事後審計,重大建設項目支出也是事前審計。在審計的三種基本方法中,審計方法充分註意了賬目、賬證和賬目的壹致性;比較分析法開始使用十分制和定額制的方法來更準確地評價官員的經濟成就。唐宋時期,與審計密切相關的立法特別發達,如“交叉檢查”、“打磨”和“三會計”。不僅如此,禦史臺還是壹個獨立完整的監督機構,與專職審計機構密切配合、相互補充,在彈劾經濟領域違法違紀官員和核查重大經濟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總之,中國古代審計的三大內容到隋唐宋時期已經明確劃分,即以財務審計為重點的比比、三溝院、督謨坎和審計部門,以財務審計為重點的監察部門,以及以經濟績效審計為重點的吏部,審計的三大基本方法和相關立法也趨於完善。

元明清時期,古代審計逐漸衰落。自元代以來,隋唐兩宋時期的專職審計機構逐漸被廢除,戶部行使審計會計報告的權利,這無疑削弱了審計工作。明清時期,財政審計由都察院下設的壹定監察禦史和六科中的戶部、工程科兼任,審計權納入科學的監督體系。這使得外部和內部因素相結合的專職審計制度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和死亡,導致官方審計系統日益集中和審計無效。

通過上述審計演變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審計制度是隨著皇權的加強而逐漸發展的,但最終被專制皇權的高度發展和加強所抑制,進而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