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當忠於憲法,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的領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散布損害憲法權威、中國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罷工;
(壹)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二)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四)對批評、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六)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八)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壹)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四)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