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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公款的規章制度怎麽寫

根據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為加強行政管理和財務管理,營造積極有序的財務管理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壹是人人愛護公物,關心集體,以機關為家,努力形成增收節支的良好氛圍。

二、所有收支資金(包括專項資金),全部由財政管理,堅持集體領導、壹支筆審批。大型收購、房屋修繕和專項基金補貼都由會議決定,並按相關要求辦理手續。500元以下的支出由鄉長批準;500元以上的非涉農支出經鄉長、書記同意後列支或提交會議研究批準。

三、嚴格控制各類開支,節約財政資金,招待費、差旅費、電話費等開支,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接待制度(已另行印發)

(2)差旅費報銷制度(已單獨印發文件)

(3)電話管理制度:電話由辦公室統壹管理,電話費據實報銷。長途電話通常是鎖定的。如因工作需要必須打長途電話,應先在辦公室登記後再解鎖通話。嚴禁因個人原因使用公共電話。

(四)*政府印刷費采用招標承包方式,每次承包期為壹年。以鄉鎮政府名義撰寫的費用由牽頭單位承擔。

四、各類支出發票,不符合財經紀律、空白或手續不全的,不得簽字報銷。

5.嚴格控制員工借款。為保證工資正常發放,保障機關正常運轉,嚴格控制個人借款,機關工作人員確需借用公款的,不得超過2000元(借用差旅費除外),且必須保證年底還清。報賬員簽字批準後,辦理手續。

報:縣紀委書記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以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開發區會計核算中心負責事業單位會計工作。

第六條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財務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額補助標準可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規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國家財政政策和開發區財力確定。固定或固定補貼可以為零。

對於收入大於支出的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可以實行以收定支的辦法。

第九條事業單位參照以前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政預算年度收入增減的因素和措施;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編制包含內外部資金和運營服務的綜合財務零基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事業單位根據年度經營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開發區審批。開發區審批後,應當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在執行財政預算時,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壹般不予調整。但是,如果上級下達的經營計劃發生重大調整,或存在不可控因素,或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的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機構將通過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報告的方式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開發區獲得的各類業務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業務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營業收入。

(四)營業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掛靠單位支付的收入,即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所有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等活動發生的經費支出和損失。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壹)業務費,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補貼性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

(二)營業外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掛靠單位的補貼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貼收入以外的收入補貼掛靠單位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支付方式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向上級單位支付的支出。

(五)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時,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費用數;無法收取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營業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從上級部門和開發區取得的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需要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要求定期向上級部門和開發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余額及其分配

第二十壹條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支結余。

營業收入和支出的余額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的專項資金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可以作為公用資金彌補單位以後年度的收支結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在修理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結余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開發區自行確定。

第七章金融監管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財務監督:

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

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

(三)加強對本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和經營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開發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管重點是:機構依法設立賬戶;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預算編制和執行;收支管理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國有資產的使用等。定期檢查事業單位財務工作並提出整改意見。各機構要根據加強金融監管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並認真整改。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是指機構占有或者使用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類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變現或者消耗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

存貨是指機構為在經營活動和其他活動中消耗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

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現金和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存貨損益應及時調整。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雖然單位價值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但大量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類似材料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固定資產分類按開發區統壹標準設置。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采購由開發區固定資產采購小組統壹采購。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由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進行評估,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準後核銷。

固定資產的收入應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年底前應該進行壹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使用者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資產進行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計入營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業務支出。

第三十六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審批或備案。

外商投資以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的,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評估。

第九章債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暫收款項、應付賬款等。

應繳資金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款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結算,確保所有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轉讓、合並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壹條事業單位清算時,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劃轉或合並的機構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開發區批準後,其資產按以下方式處置:

(壹)轉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資產在扣除負債後轉為國有資本。

(二)撤銷的事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批準的全部資產。

(3)合並後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的剩余國有資產由上級部門和開發區批準。

第二章XI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開發區和其他相關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相關附表和財務報表。

第四十五條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和負債變動情況、對當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情況和支出狀況。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資金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共支出的比率以及資產負債率。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開發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壹致的,按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