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用現金結算的以外,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等發生的貨物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信貸交易等。它們之間應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通過銀行轉賬進行結算。國家鼓勵實行銀行轉賬結算的原因是:
首先,實行銀行轉賬結算有利於國家對貨幣流通的調控。實行銀行轉賬結算,以銀行信貸收付代替現金流通,使現金只能用於結算起點以下和現金支出範圍內的業務,縮小了現金流通的範圍和數量,使大量現金脫離流通領域,為國家有計劃地組織和調控現金流通、預防和抑制通貨膨脹創造了條件。
二、實行銀行轉賬結算,有利於加快物資資金周轉。銀行轉賬結算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集中清算來實現的。通過使用各種結算憑證和票據,銀行可以直接將資金從付款方(或個人)轉移到銀行賬戶中的收款方(或個人)。無論款項的大小、復雜程度或距離遠近,只要在結算起點以上,都可以通過銀行機構及時處理。手續簡便,省去了使用現金結算時運送、清點、保管款項的手續,方便快捷,從而縮短了清算時間,加快了物資和資金的周轉。
三是實行銀行轉賬結算有利於聚集閑置資金,擴大銀行信貸資金來源。
由於實行轉賬結算,各單位暫時不用的資金全部存入其銀行賬戶,這些資金已成為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之壹。此外,實現轉賬結算。在結算過程中,付款方已經付款,但憑證仍在傳輸中,因此收款方尚未進入帳戶。這樣形成的在途資金也是銀行信貸資金的來源。
四、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有利於銀行對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隨著轉賬結算的實施,所有單位的大部分收入和支出都通過銀行結算。通過集中轉賬結算,銀行可以全面了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監督各單位認真執行財經紀律,防止非法活動,促進各單位更好地遵守金融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