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集服現役:1。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4.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因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5.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6.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其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的;8.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是上述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的骨幹成員、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9、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打擊報復的;10,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與本人無法劃清界限;11、其他不符合應征入伍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