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是財政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形式和紙質形式。財政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監制(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監制(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以數字信息替代紙質憑證,以電子簽名替代手工簽名,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財政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查、全程跟蹤和源頭控制。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相關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第七條金融工具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壹)非稅收入票據
1.非稅收入普通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普通憑證。
2.非稅收入通用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金往來臨時收付和內部結算時出具的憑證。
(三)其他金融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捐贈時出具的憑證。
2 .醫療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出具的憑證。
4 .其他應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第八條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制票人印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付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出票人、復核人等內容。第九條紙質票據壹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存根聯由出票人保管,收據聯由付款人收取,記賬聯由出票人保管作為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壹般有五聯,包括收據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和存根聯。回單退回收款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付款人和收款人開戶銀行保管。收據由付款人保管,存根由代收單位保管。第三章財政票據監制(印制)制度第十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制(印制)。第十壹條財政票據實行全國統壹的樣式、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電子票據的數據標準包括數據元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偽方法。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壹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核對財政電子票據。第十二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印制財政票據的企業並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壹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印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制顏色由財政部統壹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