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國家鼓勵大學畢業生去基層就業的相關政策相繼出臺,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返回家鄉,或暫時在家待業,或當村官,或在鄉村中小學任教,或自主創業。壹些新問題隨之產生,比如他們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沒有編制,沒有發展空間等。這些新問題關系到返鄉大學畢業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人才支撐。
為返鄉大學畢業生排憂解難,政府責無旁貸。我們欣喜地看到,這壹新問題已引起壹些地方政府的重視,有關部門正在或已經出臺相關政策。
濟南7名返鄉大學生享受不到村民待遇
“在外面上了幾年大學,回村後我們竟成了黑人。”賈濤對自己的現狀壹直覺得委屈:“就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後的人員回村,嫁入村裏的媳婦,落戶村裏的養子女都壹樣是村民,我上了幾年大學,怎麽連做村民的資格都沒有了?”
和賈濤有同樣遭遇的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七賢莊村的3名大學畢業生,以及與該村毗鄰的後龍村的3名大學畢業生,已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村委會,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得不到村民都有的土地補償費,也沒資格買優惠的經營房
賈濤1999年考入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分校經濟管理系,讀會計專業專科。2002年畢業時他找工作費盡周折,“像我們學會計的,沒有工作經驗找工作很難。可應屆畢業生,哪有經驗呢?”2002年他把戶口轉回原籍七賢莊村。
在家閑待了五六個月後,2002年年底,賈濤到壹個幹會計的叔叔所在單位幫忙幹活,半年後,又先後到壹家超市和壹家私企打工。說起現在的工作,月收入僅有幾百元的賈濤說:“除了能讓自己吃飽,已經所剩無幾了。”
和賈濤壹樣,在2002年,七賢莊村還有3名大學生林娜、呂元勛和陳士麗因畢業沒找到工作,最終把戶口轉回本村。
“開學報到時,孩子們按照入學通知書的要求,各自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將戶口遷到了就讀的高校。戶口遷走後,孩子就沒有領到壹分錢的土地補償費和糧食補助費。”賈濤的家人說。
七賢莊村位於濟南的城鄉接合部,村民600余戶,3000余人口。由於城區的擴建,特別是濟南大學的新校區擴建,七賢莊村的土地被征用。當時七賢莊村委會曾幾次將國家劃撥的征地補償款,按人頭分為土地補償費和生活糧食補助費兩個項目向村民發放。
這4名大學畢業生作為新的村民也去領取,但村委會以“大學生屬於非農業戶口,他們畢業後身份改變了”為由,拒絕向賈濤等4人發放補償款。當時的村委會主任說:“這是七賢莊村的慣例,誰都無法改變這個慣例。”
2002年秋天,七賢莊村委會在村東南角承建了壹處綜合農貿市場,將沿街的經營房廉價向村民出租和出售。村委會規定,由村民自願申請並經村委會批準後,每名村民可購買30平方米的經營房,享受壹定的優惠價,而賈濤等4名戶口已遷回村的大學畢業生卻未能被列入購房範圍。
村委會認為4名大學畢業生遷回戶口也不再是村民
在與村委會協商未果的情況下,4名大學畢業生於2003年8月將七賢莊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令:他們享受與村民同等的待遇;村委會補發4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生活糧食補助費各500元、土地補償費每人各8000元,以及享有“經營房”認購權。
庭審中,七賢莊村委會代理人認為,這4名大學畢業生身為非農業戶口且已成年,已不再以耕作土地為生活來源。至於他們畢業後又將戶口遷回村,那是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的需要,他們已不屬本村村民,不應享受對征地補償款和生活補助費的分配權,也不應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認購權,應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
兩個月後,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為賈濤等4人雖出生於該村,但他們大學畢業後已具有國家幹部身份,不再是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體組織成員,不應享有土地補償費等分配權。駁回賈濤等人的訴訟請求。
壹審判決後,4名大學生不服,聯名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認為,賈濤、林娜等4人系本村出生,且現戶口仍在本村。他們入校讀書時其戶籍的遷出並不表明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壹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大學生在校讀書期間不是就業,其生活費或學費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的供給,在其未就業之前就否認其村民資格,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因此,4名申訴人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2005年12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提請抗訴。2006年3月2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市中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2006年10月16日,市中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七賢莊村委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4名大學畢業生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糧食補助費各500元。
對於土地補償款問題,再審判決書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就業,不能挪用和私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經濟組織因土地補償費發生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對此類爭議,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應由有關行政機關協調解決,故原審原告要求原審被告給付土地補償費各8000元,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原審判決對此進行實體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對於原審被告村委會在本村東南角所建經營房屬於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依法應當由原審被告村委會行使管理權,因此,對於原審原告要求被告批準購買30平方米經營房的請求屬於村委會按照民事議事程序而討論、決定的事項,亦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法院不予受理。”
上了幾年大學,連選舉權都丟了
2004年,七賢莊村村委會換屆選舉。賈濤等4名大學畢業生找到村裏,想履行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村裏卻以他們不是“村民組織成員”為由加以拒絕。
賈濤質問:“我們在這裏沒有選舉權,在哪裏有呢?”當時的村委會幹部啞口無言。
林娜的母親說:“孩子們接到再審判決書後,不知所措,他們也曾找到法院,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確認他們屬‘集體組織成員’,但法官拒絕了。恐怕下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時,這幾個孩子們還是沒有選民資格。幾年大學讀下來,連最基本的權利也丟了。”
“這些錢(指生活糧食補助——記者註)是七賢莊村民才能有的,既然現在把這些錢判給了我們,就說明我們是七賢莊的村民,其他的待遇我們也應該享有。為什麽其他的我們卻依然不能享有呢?”輸了官司的幾名大學畢業生無奈地說:“村委會還表示,根據判決,以前的生活糧食補助給,以後的還是不給。看來我們得打壹次官司,他們才給我們壹次錢啊!”
談起官司,賈濤說:“當時自己剛畢業,對社會上壹些事情看得不清楚,覺得這樣的官司根本不用打,因為其他村裏都能給畢業的學生解決這些問題,怎麽唯獨我們沒有?”
賈濤的壹位當律師的表叔說:“學生考上大學,地應該還是學生自己的,是讓學生父母種著來養活這些孩子的。”
賈濤委屈地說:“國家應該制定壹個詳細的政策,畢業生回到村裏,什麽應該享有,什麽不應該享有,都應該明明白白地寫出來。當時學生考出去讀書,國家要求將戶口遷出去,現在遷回來,卻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
另壹樁官司推來推去沒有結果
在與七賢莊村毗鄰的後龍村,有3名大學畢業生程宗君、梁啟明、侯振遭到了類似的事情。2006年7月,這3名大學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程宗君2001年考上煙臺大學海洋學院輪機工程專業,後專升本,2006年畢業。畢業後,由於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他將戶口轉回本村。
據了解,自1994年開始,後龍村土地陸續被征用,2006年春,後龍村發放土地安置補償費,程宗君的父親程加祿去村委會要兒子那壹部分遭到拒絕。2006年7月,這3名大學生委托程加祿將村委會告上法庭。第壹次起訴被市中區人民法院駁回,後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再審時,法院認為,大學生要土地安置補償費首先要有村民資格,這個歸人大管,便將此事推給了人大。此案至今沒有結果。
而沒找到工作的程宗君只好跟著父親做生意。
有關部門將出臺相關意見
濟南7名返鄉大學畢業生狀告村委會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事件在山東並非個案。
據當地媒體報道,山東省有的村就規定,以2003年12月31日為界限,戶口在村裏的,即可享受村裏的“福利”,不在的則不能享受。
有學生家長質疑,既然回鄉落戶,就應分到土地,同時享受村民福利,如果不能享受,這和不落戶又有什麽區別?
其實早在1998年,山東省農業廳下發的《關於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的意見》中就提出,農村考出去的大中專在校生應當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畢業分配工作的除外。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就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據了解,山東省有關部門將開展調研,並出臺相關意見。
應解決返鄉大學畢業生的身份待遇問題
“表面上看這是利益沖突,深層次則凸顯了改革帶來的新舊價值觀念的沖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軍,這樣看待濟南返鄉大學畢業生狀告村委會要求村民待遇的官司。
“大學生分配體制改革之前,上大學就意味著能‘吃皇糧、包分配、當幹部’,在此背景下不允許大學畢業生參與分配集體經濟利益具有正當性。但隨著人事制度的改革,國家幹部的範圍越來越小,目前主要包括列入公務員序列的國家工作人員。大學生沒當上公務員,他就不是國家幹部,把戶口遷回村裏,他就應當享有村民參與分配集體經濟利益的權利。”蔡軍說。
蔡軍說,在高等教育改革前,高校不僅不收學費,而且還向學生發放生活補貼,所有這些成本最終都由國家承擔。在此制度下,大學畢業生當然不應該與沒有享受這種待遇的其他村民爭利。而高等教育改革以來,雖然國家財政仍向高校提供大量撥款,但學生及其家庭負擔的教育成本同樣越來越高。學生和家庭越來越把高等教育的投入視作對將來事業的投資。在這種變革下,大學生們接受高等教育並不意味著就應該放棄參與分配村集體經濟利益,村民委員會也不能取消畢業生參與分配村集體利益的機會。
蔡軍說,農村家庭省吃儉用培養壹個大學生不容易,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家庭,如有在校大學生享受不到土地補償費、糧食補助費等待遇,還要為其承擔各項讀書費用,其壓力可想而知。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畢業後不再走“計劃分配”的老路了,如本案的幾名大學生目前均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如果他們現在連村民待遇都沒有,這樣就可能會使有些人覺得:留在農村比讀大學更合算。其後果不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利於農村人才的培養,更不利於農民真正擺脫貧困。
他建議,有關立法、執法機關以此案為鑒,在立法和執法中註意觀念更新、與時俱進,以適應時代的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對比城市大學生,農村出來的大學生背負著更多的生存壓力。沒有工作,土地是他們的最後壹點保障,也是他們應有的權利。所以對大學畢業生返鄉後的身份待遇等問題,應當著力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