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專項資金違反財經紀律還是濫用職權 涉嫌 挪用資金罪 。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 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 借貸 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專項資金和違反財經紀律的區別: 相同點:所侵犯的都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並且都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公***財物的便利條件。 不同:挪用專項資金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還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究竟是違反財經紀律還是濫用職權,這個是不好說的。但是挪用專項資金肯定是違反了財經紀律的,同時也可能是利用職權的便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有疑問,歡迎到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