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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用車輛的認定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後,收受他人汽車,長期占有,但為逃避打擊而故意不將汽車辦理權屬變更,給認定此類問題造成了壹定困難。對此,2007年《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在認定此類問題時,應註意受賄與借用的區分,並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

第壹,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首先,正常的借用,其事由是正當的或真實合理的,即因故急需使用,有著正當、合理的用途;而以借用為名的受賄,在借用事由上往往是不正當、不合理或模糊的。第二,從雙方平時交往程度看雙方關系是否密切。現實生活中,房產、汽車類的大額財產,如果平時沒有較好的交往關系,壹般不會輕易出借。第三,是否實際使用借用物。在正常的借用中,行為人借來的物品即用於實際使用;而以借用為名的受賄,有的借來後閑置不用。第四,借用時間的長短。正常的借用壹般是具有時間期限的,借用只是暫時的;而以借用為名的受賄往往是無期限的長期占有使用,這是判斷是否構成受賄的壹項重要因素。第五,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的案件中,行為人壹開始確為借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行為人不想歸還,或者丟失、損壞而無力歸還的,應轉化為受賄性質。第六,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在正常的借用中,行為人只是暫時借用他人的財物,雙方壹般均約定歸還時間,即使不能歸還的,也會說明不能及時歸還的理由,或表示歸還暫時有困難並提出延遲歸還的要求,壹旦有歸還的能力即歸還。同時,對出借方而言,也會有要還財物的表示和行為。相比之下,以借用為名的受賄,行為人以“借”的名義取得他人財物後,往往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上述因素是壹個有機判斷體系,在實踐中應綜合考慮。

例如,在某案中,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對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某某利用職權收受購物卡、汽車等財物***計77萬余元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法官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該案成為首起因“借用”汽車而被判受賄罪的案例。2002年3月,陳某某到壹公司考察項目,並對該公司經理提出想借用壹輛汽車的要求。隨後該公司經理花17.8萬元買了壹輛嶄新的桑塔納2000轎車,配好牌照、辦妥手續後送到濟南交給陳某某。2003年,陳某某到山東省肥城市掛職副市長。當地給他配備了壹輛公車,陳某某沒有把這輛桑塔納2000轎車物歸原主,而是轉手送給了自己的內弟吳某。直到案發之日,這輛桑塔納2000轎車還在吳某的手裏,此時距“借車”之日已有5年。司法機關認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向關系單位“借用”汽車,使用時間長達5年,而且在配備公車後具備返還條件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返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了事實占有,即使汽車所有權沒有變更,也不影響受賄的成立。

又如,根據近期司法機關公布的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判決書,2010年6月,季建業女兒季某要求季建業為其購買壹輛奧迪車,季建業未同意,但同意季某向請托人借用壹輛美國產道奇牌轎車(價值23.7萬元)。2011年9月,季某的丈夫單位為其配備了壹輛公車,二人同時還擁有豐田私家轎車壹輛。2013年3月,請托人得知季建業可能被調查後,向季某索回車輛。司法機關審理認為,季某使用該車長達兩年九個月,其間,季某夫婦擁有壹輛豐田私家車,季某之夫還配備了公車,季建業在家庭有條件購車的情況下,沒有借車的合理事由,卻借用車輛長期占有使用不歸還,在具備歸還的條件下,仍沒有主動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僅是在請托人得知季建業的特定關系人已被調查的情況下,主動索要才歸還,對此應認定為受賄。

此外,實踐中常見借用汽車,由他人支付與借用有關的費用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有意見認為,對由他人支付的與借用有關的費用的,如車輛保險費、燃油費、維修費等有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制定中,考慮到對於在借用關系中由對方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現實生活中的情況較為復雜,真實的借用也會包含相關費用等因素,故未作明確規定,而是由辦案機關根據個案情況具體處理。

對此筆者認為,對於真實屬借用汽車的,對隨之而產生的費用,數額較小的,壹般不宜認定為受賄。但在特定情況下由對方支付車輛保險費、燃油費、維修費、折舊費等有關費用,確有必要認定為受賄。

例如,根據司法機關公報,在財政部原副部長朱誌剛受賄案中,2003年4月,朱誌剛向湯某索要價值171234元的大眾波羅轎車壹輛;2007年10月,朱誌剛要求湯某將該舊大眾波羅轎車更換為壹臺新豐田凱美瑞轎車,豐田凱美瑞轎車價值人民幣270697元,舊大眾波羅轎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3100元,兩車差價人民幣197597元;兩臺車輛的保險、養路費人民幣21664.64元均由湯某支付。朱誌剛索取了上述兩臺車輛及相關費用***計390495.64元。

在該案中,司法機關將換車差價及保險等費用均計算為受賄數額是正確的。(葉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