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傭咨詢機構
企業在選擇輔導機構時,應綜合考察其獨立性、信用狀況、專業資質、R&D實力、營銷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監發[1996]18號),持有企業7%以上股份或者是企業前五名股東之壹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為企業的保薦機構。企業要將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並,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進場。
按照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革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準備工作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有可能,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輔導機構應盡快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整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訂輔導協議並登記備案。
改制重組完成並設立股份公司後,企業與輔導機構應當簽訂正式輔導協議,並在輔導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提交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輔導機構自輔導之日起,每三個月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1輔導記錄報告。
5.整改企業存在的問題。
隨著輔導的進展,輔導機構會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完成整改。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可以嘗試咨詢行業內的專家或權威部門,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
企業應當在6個月輔導期屆滿後65,438+00日內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上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後,證監會派出機構收到關於企業的舉報信的,可以組織對舉報信進行調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消除上市潛在風險。
7.筆試輔導
輔導機構會對輔導期間接受輔導的人群進行至少1的筆試,最終考試成績要全部通過。
8.提交咨詢評估申請。
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認為輔導達到預定目標的,向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並提出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認為輔導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咨詢工作結束了
證監會派出機構收到輔導評價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輔導工作評價。認為合格的,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公布輔導效果評價意見,輔導結束;如果認為不合格,將視情況要求延長輔導時間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