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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財務管理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核算,規範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保障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和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獨立核算的村級財務收支、結算和分配等活動。

村辦企業和其他村辦企業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會計工作,維護集體利益,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行為的責任主體,對本村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村級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業務培訓。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以接受村民委員會的委托保管賬目。

第六條村級財務管理應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原則,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會計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必須按照《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登記在賬戶中的收入和支出必須具有真實完整的法律文件。

村集體財務收據、支付憑證和會計賬簿均由省級主管部門設計和監制。

第八條所有集體資金必須納入村會計核算。集體資金包括:

(壹)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簡稱“農業稅附加”,下同);

(2)“壹事壹議”籌集的資金;

(3)統壹營業收入;

土地、企業等承包和出租收入;

五、土地補償費。

扶貧救濟資金;

(七)資金、補貼、贈款、捐贈、貸款等。從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到村民委員會;

(八)利息等其他收入。

村辦企業和其他村辦企業單位應當獨立核算,其業務不記入村級財務賬目。

第九條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農業稅”附加費只能用於村(組)幹部的報酬、五保戶和村級辦公費用。其中,村辦公經費主要用於差旅費和辦公用品購置費、報刊訂閱費、郵電費、水電費、取暖費等支出。

“壹事壹議”所籌資金必須全部用於約定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的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並由經理簽字或蓋章,經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後入賬。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審批權限,並報鄉鎮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村財務應嚴格按照規定負責記賬,並由出納負責保管現金收支。收取的現金必須及時入庫,不得用於支援。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催收本村的應收賬款。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不允許長期扣款,經鄉(鎮)業務部門審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後予以核銷。給責任人造成的損失由其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賬款的減免。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物資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賬戶和材料及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錄其名稱、數量和金額。

第十五條村級財務計劃,要與本村經濟發展水平、稅費改革後的農村收入狀況和農民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財務計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設立專櫃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財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5-7人組成,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其中村民代表須占三分之二以上;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選舉產生,村幹部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組長。

第十八條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和反映村民對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本村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檢查本村財務收支賬目,監督本村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第十九條村級收入分配方案、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銷和報廢、計劃外財政支出項目、借(貸)款、重大生產項目承包等。須報鄉(鎮)業務部門審查,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村級財務計劃、收支、財產物資、債權債務、收入分配、籌資籌勞和其他財務活動及相關賬目應當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壹條所有公開項目在公開前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核實。如有疑問,要求村民委員會作出說明。說明不清的,報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確保公開內容真實可靠。

第四章財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允許相互兼職。村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村擔任財會人員。

第二十三條村級會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農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村級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會計的任免和交流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業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村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由交接人、交接人和主管人員簽字蓋章。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