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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發展國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監督省級預算的執行;審查、批準省級預算的變更方案;審查、批準省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預算初步方案、草案、省級預算變更方案草案、省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省人大常委員監督預算的執行,辦理預算審批監督方面的其他具體工作。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負責編制省級預算、決算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級預算變更方案、決算及預算的執行情況,提出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省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做到從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

省審計部門負責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的審計監督。第四條 對預算的審查監督,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第五條 省政府應當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並組織預算的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六條 省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公***財政體制框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實行部門預算;合理確定公***支出範圍,調整收入分配關系,增強社會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強化財政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全省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省審計、監察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檢舉、揭發和控告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審查第八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建立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預測的基礎上;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第九條 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省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部門、單位的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省級預算初步方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在省級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壹個月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員會,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省級政府基金預算表。其中,對個別重要的或者社會普遍關註的預算收支,應當延列到項;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預算在壹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按類別劃分的省級財政返還和對下補助支出總表;

(六)預算外資金收支表;

(七)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八)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第十壹條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省級預算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

(三)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支出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五)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置;

(六)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過程中,省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可以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