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質押股權是協議轉讓還是拍賣、變賣,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即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否則,如果受讓人取得所謂的財產權。
但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些權利由與公司財產無關的壹方享有。
這不是很可笑嗎?因此,它也否定了所有權利,而不僅僅是財產權,在壹開始就被設定的說法。因為壹項被轉讓的權利最初是不完整的,但轉讓後它就變得完整了,這是不可能的。
公司股東會作出同意股份質押的決議時,實際上包含了對當時可能發生的股份轉讓的許可,包括對公司人性的考量。
擴展數據:
股權質押的效力:
當質押財產有被腐化的危險,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足以損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質押財產。
就股權質押而言,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容易受到市場狀況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這種傾向更為嚴重,尤其是股票。因此,股權質權人享有的質押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安全極為重要。
股權質押並非必須轉移占有,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僅記載股權出質的事實,其目的在於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並登記對抗第三人。
而不是改變股東名冊。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然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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