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校長主體資格。
壹般情況下,依法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可以作為委托人簽訂私人委托理財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國法律在壹些投資領域對外國投資者作為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人進行了壹定的限制,法院應註意甄別此類案件。
(2)審查受托人的主體資格。
當受托人為自然人時,壹般來說,其委托理財不需要特別批準。但是,當受托人屬於金融行業時,法院應進壹步審查受托人是否違反了從業禁止規定。受托人為非金融機構的,應當進壹步審查其受托理財的內容、業務資質、主體資格和業務範圍。受托人委托理財的內容超出其經營範圍的,需進壹步區分超出事項的性質:超出事項屬於壹般經營範圍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超出的項目是禁止、限制或特許的,則因受托人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被視為無效。
審查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實現司法對該類行為的引導作用。綜上所述,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審理要點如上所示,建議在處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時按照這些要點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標的物;③數量;④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