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他們可以被罰款,在其他情況下,不得扣除,這取決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倡導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不應只是為了懲罰員工,而應根據《勞動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如果工人有壹般的違紀行為,應該主要通過批評教育來解決。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犯了錯誤,公司想懲罰該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合同任務,公司可以支付最低工資。
2、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明確紀律處分規定,並經公司員工同意。
雖然根據規定,公司無權罰款,但可以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規定,壹旦員工違反紀律,他可以向員工說明違規行為和處罰。但這些處罰必須向員工公示並經員工同意,否則對員工無效。
3.以獎勵代替懲罰,並與員工就獲得獎金的規則達成壹致,如“全勤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 .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