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不可以放水養魚。
放水養魚的問題:
1、發現問題仍然是審計部門的基本任務,而發現問題也是考核審計人員績效的主要因素。除了風險導向,問題導向也是審計部門的主要方向,審計人員把發現問題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
2、如果沒有審計發現,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就會受到質疑,審計的威懾力也就顯現不出來。有的組織,主要領導給審計部門的定位就是查找舞弊或問題。
3、個別審計人員的心態只是站在個人的角度。理論上,審計部門應該站在全局的角度來剖析問題,提出審計建議。但實際工作中,為了生存,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的第壹要務就是發現問題,第二要務是把疑點轉化成問題。
4、個別審計人員寧可把疑點或小問題轉化成下壹次審計的問題或大問題,也不願意向被審計單位進行風險提示。
審計:
1、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2、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
3、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
4、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壹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