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籌劃的依據
為什麽工資與獎金之間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個人所得稅呢?這是由於工資與獎金之間既有***性,又有各自的差異。其***性是工資與獎金同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其差異是工資與獎金分別計稅且適用的稅率不同,工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而獎金適用“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我們要利用這壹特性,把工資與獎金進行合理分配,在工資、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實現節稅的目的。
二、籌劃的思路
1.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既不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的範圍,確定怎樣發年終獎能夠使納稅人的稅負最輕。
3.依據年終獎在壹個年度內只能使用壹次的規定。把年終獎分解成二個部分,壹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壹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形式並入工資發放。
三、案例及分析
現結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以發放獎金月份工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分別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壹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
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
105],累計納稅2490元。結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壹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
)×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
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結果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範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範圍內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哪裏?假定納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範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於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放,薪金總額大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