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我國的稅收在組織財政收入方面的作用較為明顯,而其調節個體收入差距的功能則未得到有效發揮,這可以集中地反映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由於個人所得稅直接對個人的財產收入征稅,而所有的社會財富分配最終都體現為個人收入的分配,因而個稅制度對於調節收入差距、縮小貧富差距具有直接而顯著的效果。
但是,我國稅收制度存在的兩方面問題嚴重削弱了個人所得稅作用的發揮。壹方面,我國的稅制結構不合理,稅收過於依賴增值稅、營業稅等間接稅,而作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過低,如在2009年的中央財政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僅占6.6%;另壹方面,個稅制度本身存在明顯的缺陷。
因此,我國壹方面應優化稅制結構,在總體稅負不加重的前提下,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總量中的比重;同時,應推動《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科學合理地選擇課稅單位,實現個人所得稅由分類課征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轉變,合理設計稅率、調整稅率級距,以加大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
措施二:推動消費稅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費支出
消費稅是對消費者的消費支出征收的,而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壹般都具有較高的消費需求和消費水平,即相當的收入水平。因此,消費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調節社會分配的不公,並且部分彌補個人所得稅對灰色、黑色等不法收入失靈的不足。但我國當前的消費稅征稅範圍較小,稅率結構不合理,並且采用價內稅的征收方式,制約了消費稅作用的充分發揮。鑒於此,我國應研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如對娛樂消費、高檔服裝、境外旅遊、豪華遊艇、高檔別墅等消費項目,可以考慮納入征稅範圍之內;對於奢侈品消費,可以適當提高稅率;而在征收方式上,宜將當前較為隱蔽的價內征收改革為價外征收,以提高其征收效果。
措施三:適時開征物業稅,防止“炒房客”擠壓“蝸居族”
作為大宗財產的房屋壹般是個人財產的“大頭”,對房產的占有情況往往也體現著社會財富的分配情況,因此,對房產征稅乃是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同時,通過對個人住房尤其是高檔住房、多套住房,對其持有環節開征物業稅,可以加大投機購房的“炒房客”持有房屋的成本,從而抑制投機性購房,抑制房地產價格的非理性過快上漲,使壹般民眾能夠買得起住房,防止“炒房客”擠壓“蝸居族”。
措施四:研究征收遺產稅,避免財富過度集中
遺產稅是調節貧富差距的又壹利器,它的合理征收,可以有效實現“劫富濟貧”的目的,防止財富通過代際積累不斷集中。據悉,全世界目前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征收遺產稅,其主要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者。我國於2004年曾公布《中華人民***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但其爭議較大,立法進展比較緩慢。鑒於我國目前貧富差距問題突出、社會矛盾日漸凸顯,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培育了壹批“富豪”級的高收入者,我國應加快研究開征遺產稅。
財政支出 二次分配中***享社會財富
措施五:繼續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我國貧富差距問題的壹個重要體現,在於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較大,要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就需要在城鄉、區域壹體化發展上多做文章。應繼續推動新農村建設,在財政支出安排上應把“三農”投入作為重中之重,特別應對農村人口占比多的地區加大財政投入;繼續改進和完善有關統籌城鄉壹體化發展、統籌區域經濟平衡協調發展的財稅政策和財稅法律制度,加大對廣大農村地區、西部開發、中部崛起、東北地區振興等方面的財稅政策和財力支持力度。
措施六:加強城鄉扶貧工作,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
貧困人口的數量及其占總人口的比例,是社會財富分配公平與否的壹個直接體現。長期以來,貧困問題壹直是困擾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壹個重要因素。根據聯合國的報告,2009年我國尚有2.1億、約15.9%的人口生活在貧困線之下。為了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和諧,未來我國仍需進壹步加強扶貧工作、加大扶貧投入。為此,需繼續加大對農村居民的保障力度,提高種糧補貼、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用機器補貼和家電購買等方面的補貼水平,擴大實施補貼項目的範圍;繼續擴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標準。
措施七: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著力解決民生問題
要緩解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就需要我們著力解決廣大老百姓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優先保障基本公***服務需要,並隨國家財政能力的增強而逐步提高社會事業發展和民生保障水平。就當前而言,在財政支出安排上要重點解決好醫療、住房和教育等基本民生問題,防止“因病返貧”、“因住返貧”“因學返貧”問題。相應地,還需要從嚴控制行政機關成本,減少和規範會議經費、人員招待費、出國考察費等方面的開支,加強對行政辦公費的審計監督,防止壹般性行政開支膨脹和浪費,進而把更多的財政資金用在民生保障和促進內需方面。
措施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大社會保障支出
當前我國財政支出在社會保障上事業上的投入亦顯不足,這制約了社會保障制度對於調節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方面作用的發揮。如在2009年,社會保障支出在我國中央財政支出結構中的比重僅為7.5%,而美國超過三成,德國則超過五成,相形之下,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的不足就暴露無疑。為了有效緩解貧富差距、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我國應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制度在彌補市場分配存在的不足、維護社會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要不斷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投入。
措施九: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公***服務均等化
在我國當前的分稅制結構中,中央政府集中了主要的財力,而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財政則顯得捉襟見肘。中央政府、省級政府財力的充沛對於在調劑余缺、實現調控本來是壹件益事,但由於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足、轉移支付秩序不夠規範,反而形成了財力上“層層向上集中、層層對下截留”的效果,以至於“省市有錢修廣場、縣鄉無錢建小學”的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得財政在調節貧富差距、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鑒於此,我們應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在財力分配中的比重,並加大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的轉移支付力度,以促進公***服務均等化目標的實現。
首先,中國可以給所有公民創造更多的經濟機會。進壹步放寬戶口制度,給農村人口更多機會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從長遠看,可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通過給流動人口提供同城市居民壹樣的社會服務,可以加快人口的流動。在壹定時期內,對接納大量流動人口的城市給予政策支持是值得考慮的政策。向服務型經濟的轉變也非常有用。
第二,進壹步提高基本公***服務的可獲得性。通過擴大目前僅限於城市的醫療保險覆蓋面,可以改善所有人獲得基礎醫療服務的境況。也可以考慮在農村地區推廣醫療保險,中央財政最初可以投入壹部分,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這壹計劃。
第三,建立更有針對性、覆蓋面更廣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不僅能防止貧困,還能帶動經濟增長。中國仍需改進低保對象的確定,目前由於缺乏全國統壹的農村低保政策,農村低保只能完全依靠地方資源。
由於中國高度分權的行政管理體系,政府間財政關系對於獲得更加公平的服務至關重要。總體上說,中國政府的財政支出占GDP的22%,有足夠的資源來確保所有公民獲得基本服務。但是,這些資源在全國的分布不均。近年來,中央政府增加了對最貧窮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即便如此,貧富差距仍然十分突出——中國最富有省份的人均支出是最貧窮省份的8倍,省以下的差距也不斷擴大。縮小差距並保證重新被分配的財政資源得到較好的利用,是“十壹五”期間所面臨的壹個主要挑戰。
在財政支出方面,中國應該考慮為大部分人直接提供收入支持的政策的可持續性。例如,最近實行的農業補貼政策。中國應對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安全網加以細致的設計和定位,使保障體系有足夠的和可持續的資金,並鼓勵人們為改善生活而努力工作。應避免“貧困邊緣”群體最終比貧困群體更窮的境況,因為貧困群體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照顧,避免這樣的貧困陷阱對鼓勵貧困群體就業是非常重要的。據《財經時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