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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幹什麽驚動最高檢?

80後“割韭菜”驚動最高檢!“搶帽子”非法獲利75萬,他被判刑11個月。

曾經報道過“黑嘴”廖英強被證監會處罰的事件。

證券節目主持人廖英強面對證監會1.3億元罰單竟然輕松笑言,這筆巨額罰款相當於給他“打了個廣告”。不過令人大跌眼鏡的是,這筆“輕松”的罰款廖英強也沒有及時繳納,登上了7月2日證監會公布的“老賴”名單。

7月12日,最高檢察院發布有關金融犯罪的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壹位80後“股評家”朱煒明被判有期徒刑11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

尷尬的是,朱煒明非法獲利的金額也只有“區區”75.48萬余元。為了這點蠅頭小利,他將付出11個月牢獄之災的代價。

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件

在最高檢的通報的案例中,朱煒明1982年7月出生,是原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紀人,還當過上海某知名財經節目節目特邀嘉賓。

在任國開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朱煒明憑借該電視節目特邀嘉賓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謀取利益,非法獲利75.48萬余元。

最終,朱煒明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人民幣76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搶帽子”交易,起源於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主辦此案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檢察官顧佳介紹說,搶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夠獲利,構成犯罪,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

壹是“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對股市的預測能夠讓很多人產生信任。當行為人是證券從業人員時,這種信任度就更高。本案中朱煒明是所謂股市名嘴,是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某電視節目嘉賓,每周五晚上在節目中評論股票,其節目擁有大批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實施搶帽子的人總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自己搶先買入。壹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他就已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

本案中,朱煒明違背了證券經紀人不得買賣股票的從業禁止規定,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周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周五上電視節目進行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周壹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造成嚴重的危害。

三是“情節嚴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朱煒明獲利75萬元,操縱多只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證監會此前曾經重罰

早在2016年,證監會就已經對朱煒明進行了“罰壹沒三”的頂格處罰,罰金總計1810萬元,並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處罰書顯示,朱煒明曾於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擔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其父朱某榮、其母孫某英和祖母張某英都於該營業部開立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經證監會查證發現,朱煒明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制朱氏賬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計132只股票,盈利452.67萬元。

尤其是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制、萬馬股份、博暉創新等10只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

處罰決定書指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

證監會決定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約452萬元,並處以約1358萬元罰款,同時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專家建議:別信小道消息

顧佳指出,朱煒明案件顯示出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建議證券市場監管要進壹步從嚴,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違法行為監管要加強。

同時,他也提醒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壹些理性判斷,不能被人當作了“韭菜”,多壹份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

據了解,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的案件,來源往往是證券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證券監管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證券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證券犯罪案件,可以建議證券監管部門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和相關制度建設。

來源:?每經網(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