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集
誠信“紅黑榜”、信用評分、聯合獎懲等信用工具越來越多地在我們的生活中發揮作用,人人都有信用檔案的前景逐漸成為現實。但與此同時,我們對社會信用卻知之甚少。
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征信系統最初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用於衡量個人、企業和組織是否能夠信守承諾並及時還款,也就是人們最熟悉的“征信”。中國的征信體系始於2006年央行征信中心的成立,至今已走過14年。
但信用的意義並不僅限於金融領域。信用體系為處理復雜而有風險的社會關系提供了重要參考。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的外延和內涵都在不斷擴大,超過了國際金融範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欣認為,雖然社會信用包括“信用”壹詞,但更重要的是以“社會”壹詞作為其前綴,這表明信用不再局限於商業和金融領域,而是逐漸延伸到社會治理領域。在我國現代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結構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但信用治理結構長期滯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正是對這壹現實背景的制度回應。
十八大報告將社會信用體系定義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四個部分。2014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發布,並在此基礎上推出了壹系列信用獎懲措施: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聯合簽署《建設誠信懲戒失信行為合作備忘錄》;2065438+200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人信用監管、預警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構建“壹處斷、處處限”的信用監管、預警和懲戒體系...
隨著各地探索推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取得豐碩成果,誠信社會建設加快推進。然而,壹些地方出臺的信用懲戒措施卻呈現出層層加碼的趨勢,引發了諸多爭議。
信用懲罰應該保持適度。
情況
蘇州高新區壹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小花爸(化名)在蘇州投資設立企業並累計納稅可獲得至少30分。根據蘇州市外來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的相關政策,小華可以獲得入學資格。
2016 3月,當小華父親向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提交材料時,被告知因其公司未按時報送年報,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法獲得相應加分。最後,小華的父親補了年報後,拿到了兒子的錄取名額。
上述案例並非孤例。多地出臺的相關信用懲戒措施已將失信判定範圍廣泛適用於交通違法、信訪、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等領域。信用懲戒措施涵蓋從日常監管和市場準入到投融資、就業、考核和消費等方方面面,涉及聲譽、資質甚至人身自由。
比如2065438+2009年3月,杭州地鐵規定逃票三次納入個人信用信息檔案。同年,北京地鐵“禁食令”正式實施。除嬰兒和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將被記入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壹些地方政府還將未履行贍養義務和頻繁跳槽納入個人信用信息。
在張欣看來,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設計邏輯是構建跨越法治和德治領域的綜合信用治理體系。
“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行為,主要是為了加強執法的威懾力。例如,壹些企業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受到了行政處罰,在繳納罰款後可能會繼續制造汙染。但如果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將導致企業無法從銀行貸款,從而避免汙水排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許慎表示,壹些地區存在許多違法現象,屢禁不止,執法成本很高。通過各部門的聯合懲戒,確實可以提高執法效果,在壹定程度上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
“但為了提高執法效率,我們不能忽視廣義失信和失信懲戒的不良後果。”申會指出,從上述案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壹些地方政策不僅將違法與失信等同起來,還將公共道德與之掛鉤。然而,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現行的壹些失信懲戒措施已經偏離了法治通道。“這非常危險。”
許慎認為,應遵循信用懲戒的謙抑性原則,從合法性、相關性、相稱性和程序性等方面對失信懲戒特別是聯合懲戒進行法律控制。“壹處斷,處處限”作為口號很形象,但不能作為法律原則。否則,將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慶華註意到,在實踐中,壹些規範性文件將個人的違法行為界定為失信行為,並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懲戒對象,這給當事人的行為帶來雙重甚至多重處罰,容易與行政法上的壹事不再罰原則相沖突,處罰的後果往往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信用不是“超級警察”或道德模範;征信系統直接影響隱私保護、信用公平等公共利益,應當本著“最少且必要”的原則收集、保存和處理信息。
另壹方面,許多城市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信用積分”。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20個城市推出了公民信用評價產品,如蘇州的桂花、宿遷的西楚、杭州的錢江、威海的海北、廈門的白鷺等。
在這種評分機制下,高分者可以獲得優惠政策、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諸多便利。人們很容易被質疑,根據信用分數將人們分為“三、六、九等”,會限制本應平等享受的公共服務。許多專家警告說,這很容易成為壹種新的尋租方式。分級如何設計,如何公平,如何嚴格遵循程序,都應具體規定,盡量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征信不應是壹個“籃子”,應用邊界亟待劃定。
情況
2013 5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嚴重失信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第二十三條規定嚴重失信行為人不得報考公務員。
該辦法頒布時的《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開除公職以及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可見,上述措施超出了公務員法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限制的法定保留原則。
“信用是壹個籃子,什麽都放在裏面。”如何界定“信用”,劃定適用邊界,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根據立法法,每個設區的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這導致了信用立法水平低和立法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學者們普遍認為,重要原因在於缺乏專門的上位法來統壹和規範信用體系建設。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進壹步規範公共信用範圍懲戒失信修復信用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擴大嚴重失信名單設立的領域。作為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於其法律效力較低,實施後的效果有待檢驗。
2065438+200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社會信用立法項目屬於第三類,即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進壹步研究和論證。
經過十余年的探索,為何立法條件仍“不完全具備”?
申會認為,很難規範社會信用體系。對於已經實施的失信懲戒,需要甄別哪些需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哪些不需要納入。其次,社會信用體系的邊界沒有達成共識。
“各地的社會信用實踐各不相同,這導致很難制定壹部涉及壹體化、標準化和個性化平衡的綜合法律。”張鑫進壹步解釋道。
“即使頂層立法的時機尚未成熟,我們也不能坐等。”申會認為,應按照信用懲戒應有法律依據、禁止不當關聯、確保懲戒力度過大的理念,清理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規範。同時,在修訂現行社會信用相關法律法規時,需要關註如何規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失信懲戒可以納入行政處罰範圍並加以規範。”許慎說:“在當前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導向下,我們應該更加謹慎。”
為信用主體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濟
情況
在壹起借款案件中,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約定的義務,壹審法院對該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被限制高消費。
陳某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稱其大學畢業後申請加入武漢光谷激光公司,並於2016年8月29日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名義股東。事實上,他既不是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公司的高管或負責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名義股東不是他的主觀意願。
目前上位法落實不到位,各地立法質量不壹。王慶華認為,社會信用立法應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賦予信用主體糾錯、瑕疵賠償和司法救濟的權利。
2019全國兩會(NPC)期間,江蘇、廣東等代表團也提交了關於加快信用立法、推進誠信建設的提案,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信息遺忘權和復議訴權。
目前,壹些部委發布的指導意見和壹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渠道。例如,《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在壹定期限內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的通知》明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執行法院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除了糾錯,另壹種情況是信用修復,即當事人被列入失信名單後,在壹段時間內實現了合法合規,可以依法依規從名單中刪除。
這些都是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救濟。值得註意的是,沒有因為認為自己被錯誤地列入失信名單而進入公眾視野的成功案例。
“上述案例相對具有代表性。在許多類似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對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當事人都在訴訟中提出了執行異議。但法院認為,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因此當事人的異議申請基本以駁回請求的方式處理。”張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