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檢驗規則
12.1壹般規則
建築消防設施全部在質量檢查範圍內,除外觀檢查外,安裝質量檢查不低於50%(限於竣工檢查)。功能檢測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無明確要求的不得低於30%;第壹次檢查和檢查的不合格零件在復檢時應加倍取樣。
12.2抽樣比例、數量和方法
12.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裝置。
12.2.1.1集中報警控制器:全部測試。
12.2.1.2區域報警控制器及顯示器:5臺以下為全檢;5套以上抽查50%,但不少於5套。
12.2.1.3火災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按比例隨機選擇不同類型的探測器,如煙霧探測器、溫度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少於100個探測器,隨機選擇20個探測器;大於100,抽檢10%,但不少於20個。
12.2.2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信、消防電梯。
12.2.2.1電話插孔:與手動報警按鈕相同。
12.2.2應檢查與設備的通信。
12.2.2.3消防廣播按每層抽樣不少於10%,但至少不少於1。
12.2.2.4消防電梯全檢。
12.2.3滅火系統控制裝置。
12.2.3.1終端水檢測裝置:5臺以下全檢,5臺以上抽查20%,但不少於5臺。
12.2.3.2水流指標:5個以下應全檢,5個以上按20%抽檢,但不少於5個。
12.2.3.3室內消火栓箱水泵啟動按鈕:不到10全檢;65,438+00以上的隨機檢查為20%,但不得少於65,438+00。
12.2.3.4鹵代烷和CO2:壹組中少於10的鋼瓶應進行全檢;超過10的只有20%,但不能低於10。
12.2.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2.2.4.1應急燈和疏散指示燈:每個防火分區20%。
12.2.5消防配電櫃
12.2.5.1消防配電櫃:全部測試。
12.2.6防煙裝置。
12.2.6.1防排煙設備(含風機、防火閥):全檢不到5臺;抽查5個,超過20%,但不少於5個。
12.2.6.2防排煙閥(含正壓送風口):按每個防火分區抽檢壹處。
12.2.7防火門、消防盤管南側控制裝置。
12.2.7.1防火門和防火卷簾:不足5個橙子進行全檢;20%的樣品在大於5英寸但不小於5英寸時被抽樣。
12.3按類別判斷項目的原則
12.3.1在開啟、聯動等功能正常的前提下,A類項目檢驗合格率為100%。B類項目檢驗合格率不低於93%;C類項目檢驗合格率不低於80%,判定為合格。
12.3.2實際檢驗項目中,A類項目檢驗合格率小於100%;B類項目檢驗合格率低於93%;C類項目合格率低於80%,其中壹項判定為不合格。
13測試結果處理
13.1在測試結果處理過程中應收集和記錄以下內容:
a)被檢查單位向檢查單位提供的原始施工記錄;
b)現場檢查記錄、試驗項目、部位、結果異常的隱患部位和裝置現場;
c)測量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型號和序列號、它們的識別證書、環境溫度、濕度、操作人員等。
13.2檢查完成後,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提供消防系統和裝置的檢查報告、評估和判斷,其內容還應包括系統裝置和設備的問題和位置,作為被檢查單位整改或報廢被檢查系統裝置和設備的技術依據,並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13.3所有消防設施的檢測資料由檢測單位按城市、單位、時間順序歸檔管理,或建立數據庫。現場記錄保存期限為3年,其他資料保存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