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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大金融案件怎麽判

被告人孟xx,女,案發前為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2023年1月17日被監視居住。

P2P平臺不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xx、夏靜(另案處理)、夏仕兵(另案處理)等人於2014年至2019年5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9號樓嘉盛中心、北京市豐臺區韓偉國際廣場等地,通過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商融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都是通過店員的“推”和媒體廣告來公開宣傳的。利用信和金融、Jinxin.com、資產之家等P2P平臺,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與集資參與人簽訂《定向委托認購協議》103010等協議,承諾高額回報,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夏靜等人在全國多地設立分支機構和線下門店,從事上述吸收資金業務。據初步統計,夏靜等人已吸收超過1200億元人民幣。其中,被告人孟xx參與吸收700余萬元。被告人孟xx於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山頭派出所民警抓獲。

對於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並出示了以下證據材料: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xx違反國家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違反了《魔投系列服務協議》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請本院量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xx夥同(另案處理)等人,以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信和商融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的名義,在北京市朝陽區使用信和金融、Jinxin.com、資產之家

其中,被告人孟xx於2018年8月至案發時擔任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融資事宜的管理。據統計,被告人孟xx參與非法吸收700余萬元。之後,被告人孟xx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此外,案發後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孟xx家屬代為支付人民幣2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xx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並有證人夏某、王某、張某、遲某、等人的證言、集資參與人的證言、舉報材料、《中華人民***和國刑法》103010等相關書證材料及審計報告、銀行往來明細、現金繳款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到賬過程、被告人孟xx的供述及身份證明材料。

1.被告人孟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孟xx的違法所得,用於賠償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籌款參加者名單附後)

3.已立案的220萬元用於執行本判決第二項。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狀應當提交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主審法官宋磊

人民陪審員李媛媛

人民陪審員張銘浩

2023年2月21日

書記員秦夢媛

1.附件狀態的確認。被告人孟xx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2.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願接受處罰,且已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是其犯罪依法從輕處罰的理由。

3.為什麽有資格緩刑?後期擔任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負責公司融資事宜的管理,長期參與犯罪,僅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4.因違法所得未全部退還,法院繼續追繳被告人孟xx的違法所得,以賠償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立案款壹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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