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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人民銀行是全國各部門經濟活動的結算中心。人民銀行的結算工作要堅持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 貫徹執行“發展經濟, 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經濟政策和財經紀律,防止和打擊資本主義活動,準確及時地辦理結算,加速資金周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第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照現金管理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現金的以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凡在銀行(包括建設銀行、信用社。下同)辦理結算的單位,必須按照銀行的規定,在銀行開有帳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以保證支付。

各單位辦理結算,必須使用銀行統壹規定的結算憑證。結算憑證是辦理資金結算的依據,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做到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憑證上的單位和銀行應寫明全稱,並冠有省(市、自治區)、縣名稱。第三條 各單位辦理結算,必須遵守結算紀律。不準相互拖欠;不準賒銷商品;不準套取銀行信用;不準出租出借在銀行開立的帳戶;未經國家批準,不準預收、預付貨款。

各級銀行對違反結算紀律的單位,要嚴格地按照規定,實行必要的制裁,情節嚴重的報告黨委或有關部門處理。第四條 銀行辦理結算和在銀行辦理結算的單位,都必須以階級鬥爭為綱,遵守下列結算原則:

壹、 錢貨兩清;

二、 維護收、付雙方的正當權益;

三、 銀行不予墊款。第五條 為了保障單位資金的所有權,除按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暫行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比照辦理),和縣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的罰沒款,可憑其通知扣款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扣款。第六條 結算管理體制,采取集中統壹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異地(包括省、市、自治區內縣與縣之間)的結算辦法,由總行統壹制訂。同城和縣內結算辦法,由各分行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結算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制訂,並報總行備案。

各級行處(包括建設銀行、信用社。下同)對總行制訂的結算辦法,結算原則以及規定的結算紀律,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第二章 異 地 結 算第七條 根據各單位異地經濟往來結算的需要,異地結算方式有:異地托收承付、信用證和匯兌結算三種。第八條 異地托收承付

壹、 異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貨後,委托銀行向外地的付款單位收取款項,付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核對單證或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使用範圍如下:

1. 國營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團以上)、團體、學校、供銷合作社等單位之間商品交易,以及由於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應隨同貨款辦理托收)的款項結算。

對於與商品有關的費用,如加工、修理、檢驗、租賃、資料費、電費等,可以單獨辦理托收。

國營運輸企業和辦理中轉運輸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可以單獨辦理托收。集體所有制運輸單位的運雜費,經主管部門批準,經開戶銀行同意,可以辦理托收。

2. 集體所有制企業,由縣(城市區)以上主管部門統負盈虧的,視同國營企業,可以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如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社隊辦企業和家屬“五七”工廠等企業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原材料和產品納入縣(城市區)主管部門計劃;確需外地采購材料和銷售產品,交易正當;在銀行開立結算帳戶,經營管理較好,有支付能力的,由企業申請,開戶銀行同意,報經縣(城市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同級銀行批準的,可以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的,開戶銀行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制裁。

在信用社開戶的單位,辦理托收時,由信用社直接發出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並在托收憑證的備註欄加蓋“款項請劃收人民銀行××(行號)行轉劃我社”戳記,以便付款單位開戶行向指定的轉化行填發報單。

二、 經濟合同(包括視同合同的上級調撥單、上級命令、訂貨會議的協議。下同),是收、付雙方進行交易的依據,也是銀行進行監督和維護收、付雙方權益的依據。單位必須根據合同辦事,沒有合同的不能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三、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金額起點,每筆為三十元。起點以下的交易應匯總辦理托收,於每月二十五日至月底辦理。對新華書店、中國唱片發行公司,由於小額比重大,銷售範圍廣,可不受金額起點的限制。

四、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劃回,分郵寄劃回和電報劃回兩種,由收款單位選用。

五、 托收

1. 收款單位按照合同規定,辦妥發貨手續後,應及時填制托收憑證,寫明合同號碼,向銀行提供貨物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承運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郵局包裹回執等),以及交易單證辦理托收。中轉運輸的,可憑起運部門簽發的發運證件辦理托收。

銀行查驗後,收款單位如需取回發運證件的,銀行應在托收憑證商品發運欄加蓋“已驗發運證件”戳記。

由於下列特殊情況,沒有發運證件,亦可辦理托收。

① 對商業部門壹、二、三級采購供應站之間批發與零售(包括基層供銷社)之間的物資調撥,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辦理托收。

② 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和大型機器等,生產周期長,收付雙方在合同內訂明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貨款的,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辦理托收。

③ 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就地轉廠加工、配套,收款單位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辦理托收。

④ 收、付雙方在合同內訂明由收款單位暫代保管商品的,收款單位可憑寄存證向銀行辦理托收。同時向銀行交驗付款單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證明。

⑤ 利用“鐵路集裝箱”,或將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只簽發壹張發運證件,收款單位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辦理托收。

⑥ 對外貿易部門進口的商品, 憑國外發來的帳單和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帳單,

辦理托收。

⑦ 新華書店發運圖書,如交驗發運證件確有團難時,可由發貨店或儲運部門在托收憑證或調撥單上註明發運日期及運單號碼;如采用平件印刷品郵寄,不能取得發運證件的,可由發貨店在托收憑證或調撥單上註明“×月×日交郵局寄遞,沒有發運證件”字樣,憑以辦理托收。

2. 收款單位提交銀行貨物確已發運的證件和交易單證的張數,應由收款單位在托收憑證上註明。如發運證件和交易單證的張數較多,應由收款單位裝訂成冊,在封面上寫明總金額和托收憑證的號碼。

3. 對於軍品托收,可憑付款單位駐廠軍代表在銀行預留印鑒簽章的結算通知單辦理托收。交易單證和發運證件應由收款單位自行寄給付款單位,如與托收憑證壹並交銀行寄遞的,由單位封妥後,交開戶銀行裝入聯行專用信封壹並郵寄。沒有駐廠軍代表的,按壹般托收處理。

4.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對托收憑證要認真審查,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天。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在受理托收後,對逾期未劃回的托收款項,應主動及時地向付款單位開戶銀行進行查詢。

六、 承付

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後,應及時通知付款單位,安排資金,及時付款。

付款單位接到開戶銀行的承付通知和附件後,應在承付期內進行審查核對。

承付采取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

1. 驗單付款

驗單付款期限為三天,從付款單位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例假日均順延。指星期天及法定假日。下同)。

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同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例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從付款單位帳戶內付出,按收款單位指定的劃款方法,劃給收款單位。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可在承付書上簽註意見送交開戶銀行,銀行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辦理劃款。

付款單位不得在承付貨款中,扣抵其他款項或以前托收的貨款。

付款單位如因價格或數量、金額的變動,需要多承付款項時,應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面通知,銀行可隨同當次托收款劃給收款單位(此段規定也適用於驗貨付款)。2. 驗貨付款

收款單位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戳記。對托收憑證上未註明驗貨付款,付款單位提出合同證明是驗貨付款的,銀行可以按驗貨付款辦理。

驗貨承付期限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凡收、付雙方在合同裏訂明驗貨期限縮短或延長的,應在托收憑證上註明,銀行從其規定。

付款單位收到提貨通知後,應即通知銀行並交驗提貨通知。付款單位收到提貨通知,如未及時通知銀行,銀行仍按運輸部門向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滿的次日劃款。超過規定期限劃款的,銀行應代收款單位按規定扣收延付賠償金。七、 延期付款

1. 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之前如無足夠資金支付貨款時,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處理,並立即通知付款單位,付款單位應付賠償金壹天。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銀行營業終了之前,仍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應付賠償金二天。余類推。不論任何單位,均按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俟付款單位帳戶有款時,銀行按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即從企業銷貨收入中預留工資、 大修理基金後, 按稅款、貸款、貨款、利潤順序)陸續扣款,連同賠償金壹並劃給收款單位。

銀行審查拒付期間,不作付款單位延付處理。

2. 收款單位及其開戶銀行,對長期拖欠貨款的單位,應停止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改用信用證或匯兌結算方式。

3. 由於銀行本身工作差錯,造成結算延誤,而使企業資金運用受到影響的,由銀行按照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對有貸款的單位按貸款利率計算;對無貸款的單位,按存款利率計算。

八、 拒絕付款

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前,對下列情況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 驗單付款的托收款項,經查驗單證發現商品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的規定不符;

2. 雖系驗單付款的托收款項,但在承付期內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的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

3. 驗貨付款的托收款項,經查驗貨物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

4. 款項已經付過或計算有錯誤。

拒付時應由付款單位填拒付理由書,引證合同上有關條款。屬於商品質量問題,須提出商品檢驗的證明;屬於商品數量的問題,須提出付款單位的證明,壹並送交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必須認真審查拒付理由,查驗合同。付款單位不得無理拒付,不得將部分拒付提出全部拒付。對於無理拒付貨款,經說服無效的,必須強制扣款。屬於無理拒付,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應自承付期滿次日算起,計收延付賠償金。銀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應在拒付理由書上簽註意見。如系部分拒付,應將拒付商品清單,隨同拒付理由書轉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采用電報劃回托收款項的, 除拒付理由書,拒付商品清單仍需郵寄外,應在劃款電報內註明“部拒”;如系全部拒付,應將拒付理由書連同全部交易單證托收憑證等,壹並退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指定用電報劃回的托收款項,不再另發電報。

付款單位延付和拒付貨款時,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應立即通知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知收款單位。

付款單位對拒絕付款的商品,必須負責妥善保管,不準動用。如果發現動用,由銀行代收款單位扣收全部貨款,並從承付期滿的次日算起,代收款單位扣收延付賠償金。但是對鮮、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單位應積極負責處理。

訂貨部門對外貿部門發出托收的貨款應按時承付。如在承付期間內發現商品質量、規格、數量與進口商品合同、發票不符或錯發、錯運等情況,不能拒付,應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

九、 交易糾紛

由於收、付雙方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付款條件或銀行無法判明是非的,付款單位提出拒付而引起的交易糾紛,由收、付雙方協商處理。

收、付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或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涉及貨款結算的,應符合結算辦法的規定,發生矛盾時,銀行按結算辦法的規定執行。

十、 三方交易、直達結算

批發單位、銷貨單位、購貨單位都不在壹地,批發單位委托銷貨單位將其所購商品直接發給它的購貨單位的,應分別訂立合同。銷貨單位對批發單位的購貨單位發貨後,由銷貨單位填制兩套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憑證, 分別附交易單證, 同時提交其開戶銀行辦理托收,壹份用售貨單位名義向批發單位托收,貨款劃回銷貨單位開戶銀行,收入銷貨單位帳戶;另壹份用批發單位名義,向購貨單位托收,貨款直接劃回批發單位開戶銀行,收入批發單位帳戶。

購貨單位對批發單位或批發單位對銷貨單位拒付時,應按各自的經濟合同分別處理。

十壹、 代辦發貨和代理收貨托收

1. 銷貨單位與代理發貨單位不在壹地。銷貨單位應與代辦發貨單位訂立代辦發貨托收合同。發貨單位代銷貨單位發貨後, 以銷貨單位名義, 填制托收憑證(加蓋發貨單位印章),送交發貨單位開戶銀行向購貨單位托收。貨款劃回銷貨單位開戶銀行,收入銷貨單位帳戶。購貨單位拒付時,按壹般拒付規定辦理。

2. 購貨單位與代理收貨單位不在壹地 , 購貨單位應事先將代理收貨單位通知銷貨單位。銷貨單位向代理收貨單位發貨後,可委托開戶銀行向購貨單位托收。但應在憑證上註明“代理收貨托收”字樣。購貨單位拒付時,按壹般拒付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