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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浙江省如何申請助學金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壹章?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關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另行通知。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同出資設立。省屬高校及其舉辦的獨立學院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公辦高校及其舉辦的獨立學院由省與學校所在地設區市(含義烏市)財政按比例分擔;省市***建的高校由省與學校在地市財政按比例分擔;獨立設置的民辦高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省政府直接審批成立的,由省財政負擔,各地申報成立的,由省與學校所在地設區市(含義烏市)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浙政發〔2007〕5號)規定的免雜費省與市分擔比例執行。省市分擔高校的名單詳見附件1。

第二章?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資助具體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名額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按照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八條每年5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我省地方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核。

每年9月1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經財政部、教育部審核過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及各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下達到各高校。

第四章?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壹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2)。

在同壹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二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第十七條高校(含民辦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於400元的標準提取專項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05〕1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