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的好處:
1,保險壹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為了適用大數原則,對可能受益的風險不承保,因此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2、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貌,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金錢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
3.保險必須有互助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散在許多單位中,以減少受影響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共同獲得保障。
二、保險的缺點:
1,投資時間長,需要定期投保,時間周期長。
2.收益率太低,保險投資與收益比例不協調,收益率低於其他投資理財產品。
3、需要花費壹定的資金購買保險,要承擔長達二三十年的經濟壓力。
擴展數據:
從法律意義上理解保險的本質:
從法律上講,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通過支付保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享有接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1.保險是壹種合同法律關系;
2.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3.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4.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另壹方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5.保險人承諾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金錢或其他類似賠償;
6.保險應以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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