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選調生工作制度,培養造就高素質的選調生隊伍,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調生工作主要目的是加強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培養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為區市以上機關培養和輸送優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選調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壹)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面向基層、實踐鍛煉、重點培養、動態管理;
(四)任人唯賢、德才兼備;
(五)依法辦事。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選調生,系指省、市委組織部從高等院校選調到基層工作的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
第二章 選調分配
第五條 在省委組織部的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每年有計劃地選調壹定數量的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
第六條 選調範圍。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國家計劃內統招的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以及國家承認學歷(學位)的海外留學歸國應屆優秀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
第七條 選調條件:
(壹)政治素質高,思想品德好,組織觀念強,遵紀守法,團結同學,有吃苦奉獻精神,誌願從事黨政工作;
(二)學習成績優良,有較好的文字基礎和口頭表達能力,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大的發展潛力;
(三)曾擔任過班級以上主要學生幹部並獲得校級以上綜合獎勵。本科生原則上應是中***黨員(含預備黨員);
(四)身體健康,適應基層工作需要;
(五)符合選調所需其他條件。
研究生和少數民族學生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八條 選調程序:
(壹) 擬訂選調方案;
(二) 發布選調簡章;
(三) 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 統壹考試;
(五) 考察和體檢;
(六) 確定錄用人選。
第九條 分配派遣。新錄用的選調生原則上分配到經濟基礎較好、領導班子團結、有利於選調生健康成長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工作。少數確因工作或專業急需分配到市級機關工作的,市委組織部將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工作鍛煉1至2年。選調生的派遣和錄用手續,由市委組織部按照省委組織部要求,會同市人事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新錄用的選調生試用期壹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經省、市委組織部批準,取消錄用資格。
第三章 培養管理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選調生的培養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培養措施,創新工作方法,努力創建工作品牌。
第十壹條 培訓制度。各級黨組織要將選調生培訓列入幹部培訓的整體規劃,有計劃地安排選調生到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等進行系統的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有條件的區市和單位,可安排表現突出、有發展潛力的選調生參加全市組織的高級研修班、中青年幹部培訓班等層次較高、實效性較強的培訓,或到國內外名牌高校培訓學習。
市委組織部對新錄用的選調生,統壹組織公務員初任培訓;對工作滿2年的優秀選調生,有計劃地安排到黨校進行脫產培訓。
第十二條 座談交流制度。各級黨組織特別是選調生所在單位,應定期與選調生開展談心活動,每年召開工作座談會,聽取選調生情況匯報,交流選調生工作,研究解決選調生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要結合選調生思想實際,加強政治理論、理想信念、廉潔勤政、遵紀守法和愛崗敬業等方面的教育,幫助他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產主義理想信念,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第十三條 實踐鍛煉制度。各級黨組織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選調生,應有計劃地安排到上級機關工作鍛煉;對長期在市、區(市)機關工作的選調生,應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工作鍛煉;對表現突出、有發展潛力的選調生,應有計劃地安排承擔壹些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經受鍛煉。選調生在同壹崗位上工作2至3年後,原則上要進行崗位輪換。
第十四條 考核考察制度。各級黨組織應采取領導談話、跟蹤考察、座談交流等方式,對選調生的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情況進行經常性、全方位的考核,同時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每年對選調生進行壹次全面考察。選調生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結果和思想匯報等材料應及時歸入選調生個人考績檔案。各區市黨委組織部和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年底前,要將本區市、單位選調生年度考核考察情況形成書面總結報送市委組織部。
第十六條信息管理制度。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積極支持青島選調生之家網站建設,通過網站等方式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創建品牌。要建立選調生信息庫,定期維護更新選調生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區市黨委組織部和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將選調生信息更新情況,及時匯總報送市委組織部。
第十七條 獎懲制度。各級黨組織應及時總結選調生工作經驗,發現、培育和推廣先進典型,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省委組織部有關管理規定的選調生,應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出選調生隊伍。
第四章 選拔使用
第十八條 選調生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並有相應的職位職數空缺。特別優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經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可按照有關規定破格或越級晉升職務。
第十九條在基層表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選調生,經組織考核具備相應素質要求,工作滿2年後,可以通過公開選拔或競爭上崗等方式提拔擔任科級領導職務。選調生晉升處級領導職務的,按照《處級職位競爭上崗和備案管理工作暫行規定》(青組〔2005〕17號)執行。
第二十條 選調生晉升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應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 市級機關從選調生中補充工作人員,采取公開考選或由市委組織部審核同意調配的方式,優先從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的優秀選調生中選拔。
選調生確因工作需要選調到上級機關工作,所在區市和單位要給予支持,並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委組織部在省委組織部的指導下,負責選調生的選調錄用、宏觀管理和綜合指導。制定選調生管理制度和培養使用措施,指導和檢查選調生工作開展情況,探索建立科學規範的選調生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區市黨委組織部和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貫徹省、市委組織部選調生工作各項政策規定,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抓好對選調生的日常培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選調生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落實上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定期向上級組織部門匯報選調生成長鍛煉情況,幫助選調生解決在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問題,為他們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幹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區市黨委組織部和市直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青島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青島市選調生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