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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六項規定

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的六項規定,是公安機關內部的壹項嚴格紀律要求,旨在規範公安民警的行為,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這六項規定包括禁止違規飲酒、禁止違規參加宴請等內容,是公安機關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重要舉措。

壹、嚴禁工作時間飲酒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遵守禁酒規定,不得飲酒。這是為了確保民警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能夠迅速、準確地應對各種突發情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嚴禁執行公務期間飲酒

在執行公務期間,公安民警同樣應嚴格遵守禁酒規定。飲酒可能會影響民警的判斷力和反應能力,從而影響到公務的執行效果,甚至可能引發嚴重後果。

三、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公安民警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活動。這是為了防止民警在宴請中受到不當影響,導致在執行公務時偏袒壹方,損害公安機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嚴禁違規接受宴請

公安民警不得違規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宴請。這包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接受超過正常標準的宴請等。這是為了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防止民警因個人行為而損害整個公安機關的形象。

五、嚴禁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公安民警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這是為了保障民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避免因酒後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六、嚴禁其他違規飲酒行為

除了以上五項規定外,公安民警還應嚴格遵守其他與違規飲酒相關的規定,如不得在公***場所酗酒鬧事、不得在工作時間外過量飲酒等。

綜上所述:

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的六項規定是公安機關內部的壹項嚴格紀律要求,旨在規範公安民警的行為,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這六項規定涵蓋了工作時間、執行公務、參加宴請、接受宴請、駕駛機動車以及其他違規飲酒行為等多個方面,為公安民警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遵守這些規定,對於保障公安機關的正常運轉、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