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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貴族院的議員資格

滿18歲的皇太子·皇太孫和滿20歲的其他皇族男子自動成為議員(貴族院令第2條)。無固定人數、也無歲費。

貴族院規則第4條規定,皇族的議員議席按照宮中席次排列。然而,從思想上,皇室不希望被卷入政治紛爭,因此皇族壹般參加議會的開幕典禮、旁聽等象征禮儀性質活動。而議員的日常進入議會內、登院等在帝國議會史上是極為罕見的。此外,由於男性皇族成員基本上都是軍人、軍人不介入政治,在出勤期間從不出席。 華族議員從華族中選任。依爵位不同,選任方法、任期等規定也相異。

公爵議員·侯爵議員

滿25歲的公爵?侯爵自動成為議員(貴族院令第3條)。無固定人數、也無歲費。1925年(大正14年),貴族院令改正(大正14年敕令第174號),年齡改成滿30歲。

公爵·侯爵議員中的現役軍人依照慣例不出席議會。

伯爵議員·子爵議員·男爵議員

滿25歲的伯爵·子爵·男爵之中同爵位者互選產生(貴族院令第4條第1項)。任期7年。互選方法等依貴族院伯子男爵議員選舉規則(明治22年敕令第78號)規定。選舉采完全連記制。

1890年(明治23年)7月10日,第1回伯子男爵議員互選選舉舉行(貴族院令第4條第2項),伯爵20人以內、子爵和男爵各73人以內,各爵的議員定數不得超過各爵位總數範圍的1/5,第1回帝國議會內,伯爵14名、子爵70名、男爵20名。第21回帝國議會內,伯爵17名、子爵70名、男爵56名。

1905年(明治38年)的貴族院令改正(明治38年敕令第58號)規定,伯子男爵議員的定數為143名,各爵位所有者按總數比例分配。這是由於經過中日甲午戰爭、日俄戰爭,華族(戰功華族·新華族)的數目激增,需要抑制因此而增加的議員數目所采取的措施。

1909年(明治42年)的貴族院令改正(明治42年敕令第92號)規定,伯爵17名、子爵70名、男爵63名。

1918年(大正7年)的貴族院令改正(大正7年敕令第22號)增加議員名額,伯爵20名、子爵73名、男爵73名。

1925年(大正14年)的貴族院令改正(大正14年敕令第174號),將年齡提高到年滿30歲,定數150名(伯爵18名、子爵66名、男爵66名),直至1947年貴族院廢止,定數再也沒有變更。

伯爵、子爵、男爵議員的同爵位者之間的互選機制,壹直存在多個競選運動。其中,1892年(明治25年)成立的“尚友會”,名義上是貴族院爵位議員的親睦會,實質上是研究會的選舉活動團體。完全連記制使研究會作為第壹大勢力在多數代表制中取得壓倒性多數。尚友會後來與桂太郎內閣聯手,從而將大部分伯爵·子爵·男爵議員網羅帳下。 第1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890年(明治23年)7月10日投票 第2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897年(明治30年)7月10日投票 第3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04年(明治37年)7月10日投票 第4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11年(明治44年)7月10日投票 第5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18年(大正7年)7月10日投票 第6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25年(大正14年)7月10日投票 第7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32年(昭和7年)7月10日投票 第8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 - 1939年(昭和14年)7月10日投票 第9回伯子男爵議員選舉,原定於1946年(昭和21年)7月10日投票,但同年5月召開的第90回帝國議會開始審議《日本國憲法》,貴族院至多將在之後壹年內廢止,也就無法再進行第9回選舉,故而相應地將現任的伯子男爵議員的任期延長。昭和21年7月勅令351號將7月屆滿的議員任期延長至1947年(昭和22年)2月10日,昭和21年12月勅令601號再延長3個月,至日本國憲法正式生效實施前壹天的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

同時期的多額納稅者議員和帝國學士院會員議員,同樣采取了延長任期的措施。 敕選議員

對國家有勛勞、或有學識的30歲以上的男子,由天皇任命(貴族院令第5條)。敕選議員是終身議員(貴族院令第5條)。1890年(明治23年)帝國議會開設時有61人當選(元老院議官27人、各省官吏10人、民間人士9人、帝國大學代表6人、宮中顧問官6人、內閣法制局3人)。

退任後由內閣推薦任命的占多數。昭和年間的170名敕選議員中,官僚系統39%、財經界25%、民意代表8%、大學教授4%、軍人3%。官僚出身者居多,比之華族議員有很多人才,他們往往在貴族院起引領導向作用。

應當指出的是,最初敕選議員和多額納稅者議員的總數小於華族議員的總數(貴族院令第7條、1925年(大正14年)規定廢止)。1905年(明治38年)以後,固定人數在125人。

帝國學士院會員議員

1925年(大正14年)新設,由帝國學士院會員年滿30歲以上的男性成員互選產生。任期7年。定員4人(帝國學士院本院、分院兩部分,每部分各選2人)。互選方法等依貴族院帝國學士院會員議員互選規則(大正14年敕令第233號)規定。

多額納稅者議員

土地或工業·商業的多額直接國稅納付者之中30歲以上的男子互選(貴族院令第6條)。任期7年。互選方法等依貴族院多額納稅者議員互選規則(大正14年敕令第234號)規定。

最初是各都道府縣每15名直接國稅納付者互選1名,除北海道廳和沖繩縣外,定數為45人,1918年(大正7年)這壹規則也在北海道和沖繩適用。1925年(大正14年)各廳府縣每100名多額納稅者互選1名改為每200名互選2名,固定人數在66人以內。1944年(昭和19年)計劃從樺太廳選出1名,改成固定人數在定員67人以內。但因戰敗投降,喪失了樺太(南薩哈林島,即庫頁島南部)的統治權,故而選舉未能舉行。

朝鮮敕選議員·臺灣敕選議員

朝鮮或臺灣在年滿30歲以上的男子之中有名望者由特別敕任產生。最早有尹德榮子爵(朝鮮貴族)、樸泳孝侯爵(朝鮮貴族)和辜顯榮(臺灣出身)。固定人數在10人以內。1946年(昭和21年),放棄朝鮮·臺灣的殖民統治權後廢止。

朝鮮敕任議員:宋鐘憲(日名:野田鐘憲/伯爵)、李埼镕(子爵)、尹致昊(伊東致昊)、金明濬(金田明)、韓相龍、樸相駿(樸澤相駿)、李軫鎬(李家軫鎬)、樸重陽(樸忠重陽)。

臺灣敕任議員:許丙、簡朗山(綠野竹二郎)、林獻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