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將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其中《證券法》將迎來“三讀”,該修訂草案也牽動著許多投資者的心(相關報道)。
圖據@新浪 財經
市場人士期待,《證券法》能在加大對違法違規懲處力度等方面有所強化或突破,筆者也提出壹些期待。
壹是明確實施註冊制。 目前《證券法》規定的是核準制,要讓科創板的註冊制改革平穩實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撐。法律應有前瞻性,建議《證券法》明確股票公開發行統壹實行註冊制。
當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還是核準制,可以規定新《證券法》在明年或之後的某個時間點正式實施,在此之前的過渡期,科創板先實行註冊制改革試點、主板等仍然延用核準制,兩種制度並行。
實施註冊制,主要是為了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的關系。《證券法》修改,應以註冊制為改革主線和突破口,重新系統理清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所、監管部門在其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這些需要全部重構。註冊制並非洪水猛獸、並非敞開發行,資本市場有起碼門檻,但各個板塊的上市門檻可適當調整,主板等準入門檻對企業應更為友好。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 實施註冊制必須有與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證券法》幾條原則性的退市規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規避,導致上市公司退市難。建議《證券法》增設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規定,對於雙頭董事會等治理極為混亂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場;同時賦權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觀酌定權,防止上市公司參照規則、照葫蘆畫瓢來規避退市紅線。
三是進壹步搭建好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 目前《證券法》僅規定了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建議將新三板明確納入“其他證券交易場所”。
新三板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市場,目前基本接近註冊制,筆者認為目前企業進入新三板門檻過低、而投資者進入的門檻又過高,導致新三板的流動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業主要準入門檻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而特殊企業還無需遵守這個門檻,如此低的門檻導致新三板良莠不齊,建議適當提高新三板的掛牌門檻,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價。
目前各地的股權交易市場(四板市場)更未納入《證券法》,四板市場作為資本市場基石,在服務地方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資者投資身邊企業的重要渠道。建議《證券法》應給四板市場留下重要位置,對其融資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監管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
四是強化對市場操縱的打擊力度。 市場操縱是A股市場的總病根,目前《證券法》規定的市場操縱手段,或許難以涵括當前市場主流操縱手段,要根據當前漲停板操縱、信息型操縱等新特點,同時針對未來電腦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現的操縱手段,提出有針對性的規範和打擊條款。
五是強化投資者保護。
首先要完善股東表決機制。現行壹股壹票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只是股東形式平等,而要推動股東的實質平等,股東不論大小,都作為平等的經濟行為主體。建議A股可規定,不管股東持股比例多少,所有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的表決權不超過所有表決權的30%,同時建立分段表決權制度;另外還要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表決權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資者訴訟機制。要 探索 和完善“示範訴訟+委托調解”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法院可選取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判決,證監機構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時,要增強示範訴訟後適用調解方式的強制性,對不願參與調解的違法違規主體,可通過采取差異化監管舉措、從嚴資質審批、頂格行政處罰、列入失信黑名單等措施,來予以震懾和引導。
其三要追責首惡。此前壹些虛假陳述案例中,絕大多數都是由上市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很少追究董監高責任。上市公司只是壹個名詞,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發生,最主要的責任人應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這些人員才是“首惡”,建議應重新理順上市公司、董監高等主體在民事賠償中的責任順序,董事長顯然是直接責任人、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則應承擔第壹補充賠償義務,上市公司承擔最後補充賠償義務。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編輯 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