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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規則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使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壹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省海洋與漁業二廳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決定,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部門。

第三條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工作標準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完善監督體系,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職責和權力

第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各處室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行使職權,建立健全年度目標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們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做好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密切配合、顧全大局;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切實落實上級工作安排。

第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領導幹部缺位補缺制度。廳長出省執行公務或休假時,應按廳領導排名指定壹名副廳長主持省海洋與漁業廳日常工作。

第六條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並按分工負責工作。副廳長受廳長委托負責其他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省海洋與漁業廳開展外事活動。

第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省委、省政府賦予的主管全省海洋事務和漁政的兩項職能,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八條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和安排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日常事務。辦公室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處室的工作負責,並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九條涉及多個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辦公室應主動與協辦辦公室協調,協辦辦公室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十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應當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完善信息發布制度,健全各類公共服務體系,提高部門工作透明度。

第十壹條完善和落實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示、協商和聽證制度。省海洋與漁業廳制定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出臺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代表省政府起草海洋與漁業地方性法規草案,根據需要以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民群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確保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家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當通過省海洋與漁業廳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事項均由行政審批辦公室辦理,實行窗口服務,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理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誠信從嚴治理的新作風。

第十四條涉及“三重壹大”,即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章加強廉政建設

第十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應當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不辦理的原則;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和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要嚴肅查處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贈送禮品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贈送的禮品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十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幹部應當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地位為自己或特定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五章會議系統

第十八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召開全省會議,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原則上,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壹名副局長主持,副局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各辦公室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市縣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內容,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總結研究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

第十九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廳務會議和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工會主席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組成。必要時將召開擴大會議,並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其他人員列席。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必要時由主任決定隨時召開。

由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1,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對重要調研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2、研究制定和調整全省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規劃;

3.研究制定省海洋與漁業廳部門預算;

4、研究決定向上級的請示和報告,審批以辦公室名義下發的重要文件;

5.研究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起草上報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制定和完善規範行政審批等行政行為、規範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6、研究決定本辦公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7、研究其他需要由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會議。

(三)召開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辦公會議成員出席。其中,與議題相關的分管領導和業務處室負責人必須參加會議。

(四)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任確定。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會議事務。議題確定後,應提前兩天印發參會人員。無法書面送達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做好發言準備。

(五)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整理,並出具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相關領導和處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和副局長組成,辦公室主任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主任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壹次,必要時根據主任工作情況隨時召開。

(壹)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落實黨組或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2、討論決定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3、研究重大項目申報和投資計劃、資金分配方案等。

4、研究下屬部門和下屬單位報請省海洋與漁業廳解決的重要工作問題。

5、研究其他需要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會議。

(三)辦公室負責主任辦公會議的工作。課題由各辦公室提出,報分管領導批準,報辦公室統壹匯總並最終確定。

(四)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整理,並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相關領導和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並及時向辦公室領導匯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部門領導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二十三條提交省海洋與漁業廳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應在會前充分協商。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應與其他處室協商達成統壹意見。

第二十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會議成員和無表決權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辦公室請假,並明確替代出席人員。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以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計劃管理。

(壹)各辦公室應上報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內容、規模、經費等。)於每年11年底前送到辦公室,匯總審核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認後由各辦公室執行。

(2)每年7月,省海洋與漁業廳對年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處室匯報會議計劃執行情況並提出調整意見。經辦公室匯總審核後,提出會議調整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由各辦公室負責落實。

(三)未列入計劃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的會議,應單獨申報,經辦公室審核後提交主任辦公會議或局長批準。

第二十六條全省綜合性會議或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主要由辦公室組織召開,相關辦公室應當提供協助。以辦公室名義舉行的專業會議主要由相關辦公室組織,辦公室提供協助。

第六章公文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公文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部門公文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和處理時間。

第二十八條省海洋與漁業廳發文由承辦辦公室負責起草。各辦公室領導要親自指導和主持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並對本辦公室起草的文件質量負責。所有正式文件在提交辦公室領導審批或簽發前必須經過辦公室檢查。

第二十九條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發布的公文,簽發機關如下:

(壹)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向省人大、省政府和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政策問題的,由沈倩廳分管領導簽發,由廳長或廳長授權的其他廳領導簽發。

(二)機關工作人員和駐外辦事處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文,由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簽署,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三)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發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廳分管領導簽發;內容涉及幾個廳領導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廳領導簽批;涉及面廣或意見分歧較大的,應報請局長或分管工作的副局長審批簽發。

(四)經廳長辦公會議或辦公會議同意的事項和屬於常規審批程序、需要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行文的事項,由廳長或廳長授權其他部門領導簽發。

(五)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必要時可報辦公室分管領導簽發。

第三十條所有通信必須由保密檔案室簽署和登記。需要辦理的文件由機要人員整理附後,送辦公室領導征求意見。緊急事項應及時處理。文件交接的每個環節都必須嚴格簽字。分發文件時,保密人員應嚴格遵循辦公室領導的指示。如果時間限制較強,則應及時分配,以避免壓力錯誤。保密級別較高的文件按文件保密規定辦理。

第三十壹條來文處理的原則是,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文件應及時處理,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應與相關部門協商處理。承辦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後對外行文。

第三十二條辦公廳對廳領導批示辦理的文件,要指定專人記錄批示情況,跟蹤督辦、催辦;各業務處室應及時、準確地說明本處催辦文件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書面通知。

第33條(傳真收發程序)以傳真機收發文件時,其程序與處理公文相同。需要存檔或辦公室領導指示的傳真應在處理前復印,以便長期保存。

第三十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收到市海洋與漁業局及有關單位報送的正式文件後,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辦公室收到各辦公室提交的正式文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轉發給相關業務辦公室處理。

第三十五條廳領導審批公文、作具體批示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閱讀意思是“同意”批示。對於壹般的報告文檔,圈出表示“閱讀並知道”。對於辦公室處理的正式文件,我閱讀並同意提出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省海洋與漁業廳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利用專用計算機通信網絡傳輸政府電子文件。強化網絡辦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辦公室公文處理、督查、信息、值班、檔案等。將納入局域網運行。發布政府信息,方便群眾知曉、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完善監督體系

第三十七條督查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工負責。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要抓落實。

第三十八條檢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省委、省政府和廳重要會議確定的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領導的批示。

(三)省政府發布的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消息。

(四)全省海洋與漁業年度工作要點確定的重點任務。

(五)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領導交辦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三十九條檢驗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立項通知書。辦公室應及時匯總需要督辦的事項,經主任批準後通知承辦辦公室。

(2)檢查提醒。辦公室應及時督促和了解承辦處室的落實情況。各承辦辦公室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3)監督調查。對重要巡察事項,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4)總結報告。承辦辦公室提交的處理報告,並分發給相關辦公室領導閱讀。

第四十條涉及兩個以上承辦處室的事項由主辦處室辦理,協辦處室應當積極配合,辦理情況由主辦處室整理上報。

第四十壹條辦公室應當定期對檢查事項進行總結和通報,並將檢查事項落實情況作為辦公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工作作風和紀律

第四十二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壹)全省海洋與漁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部門階段性工作。

(二)以辦公室名義報送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的重大事項。

(三)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需要省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

(五)其他必須向省政府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全體幹部職工必須堅決執行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部門內部提出。在做出新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部門決定相悖的言論或行為。

第四十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註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海洋與漁業等方面的新動態,不斷豐富新知識、新經驗。

第四十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每年應安排2-3個月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檢查、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辦公室領導出差需要帶助理時,原則上應由分管辦公室安排,隨行人員應將辦公室領導出差的安排和時間告知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廳領導壹般不出席市縣召開的會議,不參加頒獎、剪彩、儀式等娛樂活動。

第四十七條各處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廳領導請示和報告。緊急或突發事件應立即向辦公室領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