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費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費移交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壹詞,讓《通知》壹時間成為金融領域的熱門話題。
通知指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費、無居民海島使用費等4項政府非稅收入統壹劃轉稅務機關征收,2022年起全面實行征管劃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向稅務機關劃轉會帶來哪些變化?土地出讓收入的權屬會發生變化嗎?對此,《國家商報》記者第壹時間采訪了多位專家進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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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入仍屬於地方政府。
以上政策都是先試點,後推開。自20265438年7月1日起,選擇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移交試點,探索完善征管流程和職責分工,為全面推開移交工作積累經驗。尚未開展征繳劃轉的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劃轉準備工作,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繳劃轉工作。
財政部下發通知後,有觀點認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轉交給稅務部門,可能意味著未來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會發生變化,資金分配格局也會發生變化。
對此,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財稅領域專家壹致表示,這種觀點是壹種誤解。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石在接受《全國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沒有變,只是征收部門變了。以前是自然資源部門收,現在是稅務部門收,但是這個收入還是屬於地方政府的。
北京大學財經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全國商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如果要改變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和資金的分配,必須引入新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體制和機制。在沒有這種體制和機制變化的情況下,不能說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會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稅務機關而改變。
劉劍文還指出,未來相關政策實施後,土地出讓收入仍將屬於地方政府,但征收主體發生了變化。
《民族商報》記者還註意到,《通知》明確,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移交稅務機關征收後,由稅務機關負責上壹年度和以後年度未繳收入和按規定分期繳納收入的收繳入庫,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
推動地方政府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為什麽要移交稅務機關征收?
對此,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向《國家商報》記者指出,非稅收入向稅務機關劃轉是現代稅費管理的壹項舉措。第三次稅收征管改革後,將建成統壹的納稅服務平臺,有利於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統籌財力。
劉劍文告訴記者,目前,中國的許多非稅收入已經轉移到稅務部門征收。例如,所有的社會保險費都由稅務部門征收。從國際經驗來看,很多國家的稅務機關也負責征收非稅收入。
記者還註意到,就在幾個月前,2021年3月,財政部發布公告稱,自2021年7月起,將自然資源部門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收的城市垃圾處理費移交稅務部門征收。
同時,有專家向記者指出,雖然目前土地出讓收入向稅務部門劃轉並不改變其所有權,但從長遠來看,此舉仍有深遠影響。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楊昌分析,未來將由“豎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這樣中央可以全面掌握地方土地出讓收支的具體情況。短期來看,由於今年的預算安排,地方政府行為具有壹定的連續性。但長期來看,會引導地方政府的行為,使其在土地出讓上更加謹慎,推動其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收藏規範程度將顯著提高。
對於房地產行業來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轉交給稅務部門會有什麽影響?
對此,楊昌向《全國商報》記者表示,過去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是有彈性空間的。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土地後,要求按規定將土地過戶到賬戶上;但何時到賬,是壹次性到賬還是分批到賬,都有協調的空間,往往會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壓力和資金成本產生較大影響。
未來土地出讓收入將由稅務部門征收,征收的嚴格性和規範性將明顯提高,房地產開發商減少資金壓力和財務成本的協調空間可能會被壓縮。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全國商報》記者分析。由於土地市場的復雜性,以及各地土地出讓金收取的不透明性,過去存在很大的“可操作性”空間,土地出讓金進入國庫的過程可能會受到人為幹預。
出讓後,相關土地交易後,自然資源部門需要提交土地交易情況,稅務部門也要審核交易情況,督促房企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這壹結論,土地出讓金征收主體的變化,規範了土地出讓金征收流程,加重了與土地出讓金相關的財務紀律和會計紀律。同時也減少了以往各種不透明、不規範的情況,從而降低相關的金融風險。這恰恰促進了“土地財政”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
嚴躍進還向記者指出,根據此次征收主體的變化,後續房地產企業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過程中,需要與稅務部門聯系。具體來說,要了解非稅收入壹般申報表的詳細內容,繳款的軟硬件環境,註意繳款的調整和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