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害人的特殊體質與因果關系
(A+特殊體質?R)的認定:有因果關系
應當肯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在客觀上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或者是否應當預見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的問題,而不影響客觀因果關系的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當將客觀與主觀結合。有因果關系的不壹定有刑事責任,但有刑事責任的肯定有因果關系。在特殊體質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註意這壹點。
(二)介入因素與因果關系的認定(介入因果)
A1(因)?B+A2(因)?R(果)
1. 經驗法則:
(1)實施介入行為(A2)的行為人具有重大過錯(故意、重大過失),則會中斷因果關系;結果(R)與啟動原因(A1)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如實施介入行為(A2)的行為人只具有輕微過失或無過錯則不會中斷因果關系,結果(R)與啟動原因(A1)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行為人致被害人嚴重受傷(A1)後,將被害人置於本來的就存在的危險境地,後被害人因危險境地的危險原因(A2)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斷因果;結果(R)與啟動原因(A1)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介入因素(A2)是行為之後突發的自然力原因,如行為人沒有利用該自然力,則突發自然力中斷因果;結果(R)與啟動原因(A1)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2.介入因素三標準:
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觀念);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依概率);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常考的介入因素:自然災害、其他犯罪行為、車禍、毀滅證據(毀屍滅跡)、自殺。
(三)同時犯因果(多重的因果關系,擇壹的競合)
(A1?B+A2?R)
四種情形:A1、A2誰打中查不清都無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壹槍查得清,按查清情況認定因果。
(四)重疊因果關系
A1+A2?R,A1、A2都有因果
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單獨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但合並在壹起造成了結果時就是所謂重疊的因果關系;如果二行為對結果造成的作用壹樣大(或都超過50%),或者無法區分作用大小,則壹般認為二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單獨都不能,結果才能。
(五)因果關系是客觀的(即所謂?假定因果關系?的問題)
假定的因果關系,是指雖然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其他情況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種條件下,應當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假定的因果關系:前行為尚未發生作用,後行為介入並導致結果。推論和經驗法則是:因果關系是客觀的,當出現結果時,首先應當根據客觀事實流程認定造成結果的直接原因為何,然後分析直接原因者是否負最主要責任以判斷因果關系。如甲投毒殺乙,乙喝下毒藥10小時之後必定會死亡,但其喝下毒藥後2小時因地震被壓死。因乙的客觀死因是壓死而不是毒死,故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無因果關系。
(六)阻斷救助行為
根據條件公式,如果不阻斷救助行為就不會死,那麽阻斷行為就是死亡的原因。先前犯罪行為對法益創設危險流,然後存在救助措施,該措施會阻斷危險流,導致先前犯罪不再危險,然後又出現阻斷救助行為,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該死亡結果不應歸屬於先前犯罪行為,而應歸屬於阻斷救助行為。
(七)***同犯罪與因果關系
在***同犯罪中,當正犯的實行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且***犯人(***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的***犯行為(***同實行、幫助、教唆)與正犯的實行行為有因果關系時,***犯人對結果負責。
1.***同正犯:壹人既遂、全體既遂;壹部實行,全部責任(客觀上對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2.幫助犯、教唆犯:幫助行為、教唆行為,如與實行行為、結果有因果關系,則對結果負責。
要求***犯行為(幫助、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促進關系、造意關系)時,亦即實行犯實際利用了幫助犯提供的幫助條件,或者實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實行犯既遂,才認為***犯也既遂。如果***犯行為(幫助、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促進關系、造意關系)時,亦即實行犯沒有實際利用了幫助犯提供的幫助條件,或者實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實行犯既遂,也不認為***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幫助可能是未遂。
3.註意:***同犯罪與同時犯不同。***同正犯中僅有壹個整體***同實行行為,只不過有數個***同犯罪人;只要危害結果與該整體行為有因果關系,數***同正犯人均應對該危害結果負責。而同時犯中有數個實行行為,需要具體查明是哪個實行行為導致結果、作用大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