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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收政策與治理研究中心、眾合雲科學研究中心聯合發布《網絡主播稅收治理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網絡主播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末,中國網絡直播行業用戶規模達6.35億人,占總人口超四成。綜合計算,僅Tik Tok平臺就創造了35,665,438+0,000個直接就業崗位。對此,北京市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稅收政策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任偉表示,鑒於網絡主播逐漸成為壹種新職業,並衍生出助播、場控、客服等職業,有必要在明確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逐步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的稅收監管。對於平臺來說,賺了錢就必須交稅;對於平臺主播來說,納稅是可以合規的。

網絡平臺:

區分勞動關系和判斷代扣代繳義務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主任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蔡暢表示,對於網絡平臺而言,網絡主播與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同,其對應的代扣代繳義務也不同。

第壹種是帶貨主播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主播取得的收入由平臺企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

第二種是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經紀公司負責主播的宣傳、公關、簽約談判等服務,然後從主播的收入中抽取壹部分作為回報。網絡平臺直接與經紀公司對接。在這種情況下,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通常被認為是經紀公司,該公司根據主播的實際直播確定收入性質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是獨立主播。這類主播流動性大,通常不與網絡平臺或經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獨立的名義從事主播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平臺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網絡主播:

根據服務內容確定適用稅目。

中赫雲科研究中心負責人庚欣表示,目前網絡主播的直播內容涵蓋多種類型,如舞蹈、樂器主播、健身主播、電商主播等。,並且也有多種類型的收入,包括簽約費、推廣費、坑位費、傭金和獎勵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對於網絡主播來說,需要結合服務形式和內容準確區分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目。

眾合雲客聯合創始人兼首席數字官胡萬君表示,如果主播與平臺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麽主播獲得的簽約費、工資、推廣費、坑位費通常屬於工資性收入。電商平臺發放報酬時,采用年度累計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雙方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在不完全勞動關系的框架下,個人所得稅壹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值得註意的是,是否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或業務收入,必須結合業務內容和經濟實質進行判斷。有些網絡主播雖然註冊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但所有活動都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或者雖然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收入和成本與其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主播獲得的收入不壹定屬於營業收入;如果主播確實有團隊、投資和經營場所,並持續經營,即使尚未註冊營業,相關收入也可能屬於營業收入。

實踐中,個人依托平臺進行獨立直播是壹種常見的情況。本案中,對於普通認證主播而言,直播平臺按照分成協議約定的比例獲得主播收入分成,網絡主播以個人名義從事勞務獲得收入,與平臺不存在勞動關系。主播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壹些知名主播,平臺與其簽訂合作協議但未建立勞動關系,按月向主播支付固定的“維護費”,也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主播打賞所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業內關註的焦點,也是實務中討論的焦點。中國稅務學會理事、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焦瑞金指出,從法律角度來看,打賞收入具有明顯的獲利性和盈利性,是需要納稅的。打賞者獲得主播提供的服務,從而產生精神上的滿足和愉悅。因此,“打賞”不是簡單的禮物,而應該理解為主播提供服務所支付的對價。根據平臺與主播法律關系的不同,此類收入可確認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偶然所得、生產經營所得,並依法產生納稅義務。但是,必須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結果進行詳細分析。例如,主播以獨立身份直播,未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打賞收入將按照平臺約定的比例分成。在這種情況下,主播獲得的打賞收入應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建立工作室:

關註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踐中,壹些主播選擇成立工作室、註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開展業務。專業人士提醒,在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前提下,主播應在合規稅務處理的基礎上關註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研究助理吳迪介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8號)等規定:主播創辦的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 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1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主播選擇設立個體工商戶,將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交易雙方:

增值稅問題也值得關註。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研究助理周璇表示,網絡直播過程中的增值稅問題也值得交易各方關註。從認定網絡主播行為的法律性質來看,網絡主播收入涉及的增值稅稅目主要包括文化傳播、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經紀服務、文化體育服務、無形資產——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等。獨立網絡主播(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壹般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對於這些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公告》(公告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1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適用3%預扣率的增值稅預繳,暫停預繳增值稅。

中赫雲科研究中心稅務顧問宋提醒,持續經營並按時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自然人,可以依法依規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相關優惠。值得註意的是,如果主播以獨立自然人身份進行直播,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登記並代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