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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的廣告內容標準

第八條廣告中表示產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商品或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服務應準確、清晰、易懂。

廣告中註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贈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廣告中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晰。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別”、“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文化遺產的保護;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壹條廣告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壹致。

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文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明確說明。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用於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媒體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字樣,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誤導消費者。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廣告長度和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長度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其他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發布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做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比較;

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和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對禁忌和不良反應予以明確標註。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中應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所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

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和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方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宣稱完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等食品廣告。

第二十壹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解釋效率;

違反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圖片;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搬遷、更名、招聘公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鼓勵或提倡過量飲酒;

②飲酒;

(三)表演駕駛汽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可以消除緊張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的。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升學、通過考試、取得學位或者資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

(三)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和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的。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預期投資回報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風險責任進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證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使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和受益人的名義或形象進行推薦和認證。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中,房屋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標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

(二)項目位置以項目到達特定參照物所需的時間表示;

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養殖廣告對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狀況或者產量、質量、抗性、特殊用途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內容應當真實、清晰、易懂,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作出未經科學證實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預測或者作出保證承諾;

(四)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查證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