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挪用資金罪:
1.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導致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界定)。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1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2.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導致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
3.犯罪與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專項資金與違反財經紀律的區別:
相似之處:都違反國家財務管理制度,都利用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產的便利。
不同:挪用專項資金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團體和由國家撥付資金的事業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還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
三、違反財經紀律或以權謀私挪用專項資金:
事實上,兩者都有,這不僅違反了財務紀律,也濫用了職權的便利。
綜上所述,很難說挪用專項資金是違反財經紀律還是濫用職權。但是挪用專項資金肯定是違反財經紀律的,也可能是利用職權的便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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