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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權利有哪些?

(1)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常委會會議,經費審查委員會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有權參加該工會有關財務工作會議。

(2)經費審查委員會有權對同級工會各項經費收支、資產管理和所辦企事業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3)工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重大經費開支事項、預算調查等,必須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簽署和蓋章,否則上級工會不予受理。

(4)審查過程中,有權檢查同級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賬表,憑證等資料,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對有關事項進行詢問調查,有關人員和部門、單位應作出說明和答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5)審查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損害國家和工會利益的行為,有權提請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級工會及時制止,並對已造成的損失作出處理決定。

(6)遇有阻撓,破壞審查工作時,有權采取封存賬冊、印鑒和資料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意見。

(7)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被審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同級工會組織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應按時向經費審查委員會報送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和會計報表的有關資料。

(9)上級工會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及對預算批復等文件,應同時發給下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發給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報刊資料,應同時發給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