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壹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堅持誠信原則;
(二)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相關知識;
(4)組織能力強;
(五)身體條件能適應崗位要求。第八條未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未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當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
總會計師的聘任(聘用)和解聘(解聘)按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配備會計人員,並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第十壹條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合並設置。第十二條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壹人多崗。但是,出納不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第十三條會計人員應當有計劃地輪崗。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應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的時間學習和參加培訓。第十五條* * *單位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 * *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第二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素養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第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業務,使所學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