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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隊有權處罰嗎?

消防救援大隊有權處罰。

《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規定:“市場監管和消防部門依法依規對生產、流通、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改革後,消防隊伍仍是消防執法的主力軍,實行“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嚴格限制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消防執法全程監督;開展消防監督“壹網統管”;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嚴肅消防執法責任追究;嚴禁消防員及其近親屬從事違法活動;將消防部門與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徹底脫鉤等措施。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四條均為處罰條款,具體如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認定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壹)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三)施工企業不遵循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所在同壹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謊報火警的;(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壹)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報告責任人未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