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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機械工業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全民所有制機械工業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已實行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的機械、兵器行業直接由中央組織部門任免幹部但歸國家機械委實行行業管理的跨省、市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以及國家機械委直屬的生產和非生產性企業廠長任期屆滿時,均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包括審計署駐國家機械委審計局、其他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三條 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壹、國家計劃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效益的審計內容:

1.產品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合同規定要求;

2.新產品開發是否符合社會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3.產量(產值)是否完成國家計劃任務;

4.銷售總額、利潤總額、上交利稅、產值利潤率、成本費用率、成本降低率、資金使用率、資金利潤率、全員勞動生產率、固定資產增值率、技改更新率等是否達到任期目標。

二、財務收支和專用基金的計提、使用的審計內容:

1.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

2.稅利是否按規定繳納,有無偷稅、漏稅、截留應上交國家稅利的問題;

3.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長期欠帳、壞帳和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4.專用基金的計提、使用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專款專用”原則的問題;

5.有無亂拉資金亂搞計劃外基本建設問題。

三、財務成果的審計內容:

1.有無潛虧虛盈,利用庫存原材料,在產品和半成品、產成品高轉、低轉成本調整利潤的問題;

2.有無利用待攤、預提費用、材料成本差異、進銷差價和往來帳戶人為地調整成本利潤問題;

3.有無帳實不符,有帳無物或有物無帳、虛增成本或利潤問題;

4.有無其他弄虛作假的盈虧不實的問題。

四、國家資財的使用、管理、調撥、增減的審計內容:

1.財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

2.各項資產有無盤虧盤盈、報廢和削價損失問題;

3.待處理財產損失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弄虛作假,多報或少報財產損失問題;

4.有無化全民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侵占國家財產的問題;

5.借出借入財產有無私自轉讓或以物易物以及借出借入財產到期末收回或返還問題;

6.有無因官僚主義決策失誤或管理松懈而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問題。

五、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執行情況審計內容:

1.有無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權謀私的問題;

2.有無亂擠亂攤成本費用,擅自擴大成本開支範圍,提高費用開支標準的問題;

3.有無平轉議、亂加價、亂漲價、亂收費的問題;

4.有無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錢櫃”的問題;

5.有無私分產品、挪用物資、用“白條子”頂庫,侵占國家資財的問題;

6.有無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遊山玩水、揮霍浪費,假公濟私的問題;

7.有無違反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任意購買控購商品的問題。

六、企業短期行為的審計內容:

1.有無不遵守國家經濟計劃的指導,唯利是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

2.有無不遵守經濟合同規定,損人利己的問題;

3.有無只顧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的拚設備,拚消耗的行為:

4.有無大量貸款不還及挪用專用基金的行為。

七、企業主管單位特意指定的審計內容:

1.落實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的情況;

2.主管單位下達的各項計劃規定指標完成情況;

3.系統內采取的綜合平衡協調措施的執行情況;

4.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第四條 審計的程序和方法

壹、企業主管單位(幹部管理部門)每年度提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根據計劃安排,在廠長任職屆滿前兩個月向審計部門提交“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申請書”。

二、審計部門接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申請書”後十日內須確定主審人員,並提出有關審計方案。

三、審計方案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主審單位向被審計單位簽發“審計通知書”,其內容包括:審計的時間、地點、內容、審計組的負責人和成員,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在什麽時限內作好那些有關準備工作,準備好那些有關方面的資料等等。

四、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後,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作好有關方面的準備工作,整理好有關方面的資料,企業主管單位要負責財產移交的監交工作。財產移交項目包括:固定資產原值、現值、折舊及其實物形態、技術改造後性能改變的情況,流動資金、專用基金、債權債務、財務收支情況;盈虧等財務成果和經濟效益情況;其他經濟遺留問題。

五、廠長述職報告的內容:

1.本單位概況(包括上任時和離任時);擁有固定資產、生產能力、生產任務、產品及銷售情況;擁有職工人數,人員構成,組織機構設置、生產布局、經營管理及經濟效益情況等;

2.詳述上任後所實行的經營方針、任期目標及制訂依據,包括長遠規劃、年度計劃、技術改造、新技術應用、新產品開發、職工培訓、工資調整等;

3.本單位財務會計、生產經營、人事、行政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對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黨政工團等脫產人員編制和管理職能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企業內部配套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等重大問題上做了那些決策,有何經驗教訓;

4.任期目標的實現情況,完成國家和主管單位計劃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情況,將任期內各項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實現情況與任期前的同類指標進行比較,有無企業或行業歷史最好水平的;

5.任期內哪些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得到上級或有關部門的表彰;

6.職工福利生活是否逐年改善;

7.安全生產管理,有無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傷亡事故的現象;

8.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是否嚴格遵守,財務往來帳有無遺留問題,責任是否分明;

9.生產經營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差距是什麽,需要加強和註意什麽問題;

10.附件:實現任期目標有關資料的目錄。

六、主審單位得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報送的各類補交書和述職報告等材料後,即可派出審計組(如認為報送來的材料不符合審計要求,應責成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按要求重新補辦。

七、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後,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隨即加入審計組,參與審計組工作。

八、審計終了,由審計組提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人簽署意見後報主審單位審批,由主審單位審批後再報送企業主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並抄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

九、被審計人對審計報告中的評價或結論有異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的,應由主審單位的上壹級審計部門負責復審或裁決,並將復審或裁決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申訴人。

十、“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企業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應將其裝入被審計人的檔案;主審單位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按規定存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