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原因就是並非進行存錢,而是在銀行裏面某個人手中購買了理財產品,銀行本身是存錢的地方,為什麽會有人在業務大廳售賣理財跟保險產品,這個就是壹大問題,甚至有些人直接對儲戶推薦壹些所謂的高利息理財產品,我們不知道這種行為銀行內部為什麽不管,或者說默認了呢,這方面不是管理上面的問題嗎?
再者第二種錢丟失,就是被內鬼挪用,因為有人私下操作,最終導致儲戶的錢消失了,這種新聞也是有報道過而且報道的都是壹些大客戶,普通民眾有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就不知道了,反正壹般錢丟失基本上都是說個人原因,追究個人責任跟銀行沒有責任,錢也是追不回來了,客戶只能自己承擔責任自認倒黴,就算打官司也是這樣的。
2010年在海外的當事人以妻子的名義在浙江某銀行存款1930多萬元,2015年取錢的時候發現裏面只剩下30塊錢,1900朵萬不翼而飛,而存款的當事人其實是委托銀行內的壹名金融部經理進行打點這筆錢,而且存款密碼都說給對方知道,這名金融經理把當事人的1900萬用來進行私人投資以及償還貸款利息。
2014年當事人想取回這筆錢,但是這名銀行金融經理說,期限還沒有到,到2015年才能領,到了2015年當事人多次催促這名銀行金融經理還錢,誰知道這個時候銀行這名金融經理突然失聯了,當事人查銀行賬戶發現自己的1930多萬只剩下30塊錢。
2016年這名銀行金融經理被詐騙罪起訴,判了有期徒刑15年,而當事人的1900卻已經拿不回來,最終當事人起訴銀行,但是壹審二審都判決當事人敗訴,因為理由是當事人跟這名業務經理存在委托關系,當事人把錢給這名金融經理進行理財,同時還把密碼給了對方,等於認同對方對自己的存款進行投資使用,所以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代理關系,當事人不服,已經向浙江省高院進行上訴。
對於這個案件的內容就是,當事人否認自己跟這名金融經理存在業務上面代理關系,認為自己的錢存在銀行被銀行的人挪用,並沒有涉及到私人委托代理,而銀行方面認為當事人跟金融經理之間,當事人承認並同意把自己的錢給個人進行投資,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人事情,跟銀行沒有關系,就在這方面糾結不下。
不過呢這種事情主要的還在為什麽銀行會有金融投資業務,而且專門設置這個項目部門,畢竟高利息回報投資這種承諾是銀行的人,如果說銀行沒有這個業務,那麽私人怎麽能以銀行人員的身份讓當事人信任呢,而當事人其實也是被高利息回報誘惑到,說來說去壹個是內部管理問題,壹個是貪心導致的問題,總之跟銀行打官司贏面不大,有事都會說是個人問題跟銀行沒有關系這個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