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財經招標辦公室

財經招標辦公室

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

第壹章投標

第壹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政府采購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機關為招標人。第二條招標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投標的,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議,並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招標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招標委托;招標人和代理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三)招標人全權代表的委托書;四標的物清單。(五)標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⑹校準程序;(7)代理費。第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中國財政報》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指定的其他報紙和信息網絡上發布。第四條招標公告和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壹)招標人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二)標的物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付日期;(三)投標人資格要求和評標方法;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和時間;投標的截止時間和地點;六、開標地點和時間;(七)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五條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壹)投標邀請書;②投標人須知;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安排和方法;(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要求;投標人的相關資質和信用文件;七、投標保證金要求。(8)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九)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訂立方式;(十)政府采購合同的專用條款;(十壹)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前款第(七)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要求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第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標的具體情況采用下列評標方法:(壹)評分法。即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數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對每壹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和打分;評標委員會匯總計算各投標人得分,給出各投標人得分。(2)最低價中標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是指所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含量低、與其他項目相關性低的標書。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可能降低質量,無法誠信履約。

,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解釋。如果投標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給出說明,或者說明不合理,則可以在評標委員會達成壹致意見後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以將第二低的投標人作為最低投標價。如果第二投標人有上述情況,以此類推。招標人也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包括全壽命周期費用評估法和費用折算法,或者綜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第七條招標文件定稿後,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招標文件後7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招標人可以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第八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供應商或者其他傾向於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第九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在開標前組織潛在投標人實地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第十條開標前,招標人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與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第十壹條招標項目有標底的,標底知情人應當負責保密。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從發出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0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該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並將這壹變化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

第二章招標

第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充分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第十五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絕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第十六條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七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移交給他人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第十八條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壹個投標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聯合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壹並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聯合投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第十九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和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三章開標、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第二十壹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並在公證處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等相關部門代表參加了開標會議。第二十二條開標時,投標人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或者由公證處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工作人員將當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都應開標並宣讀。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將被替換。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壹)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並做出評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投標人提問。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否決全部或部分投標。(2)當所有投標報價均超過標底或預算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廢標或要求所有投標人重新報價,並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3)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整個評標過程,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壹)首先審查所有投標文件是否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以確定合格的投標人;然後,采用招標公告或邀請函中列出的評標方法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候選人。(2)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編寫壹份完整的評標報告,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後才有效。(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將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四)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五)中標人的情況須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6)招標人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七)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8)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任何禮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投標人組織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泄露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信息。(9)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招標公告發布時間、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單;2.開標日期和地點;3、投標人簽到表;4、唱價格記錄;5.投標報價;6.評標方法;7、評標委員會的建議;8.違反法律法規的供應商名單。(十)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訂立合同的條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合同壹經確定,招標人應將合同草案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招標人可以簽訂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生效,依照其規定。(十壹)所有投標文件的正本由招標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可隨時進行抽查。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第二十七條在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辦法》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原則制定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根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