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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發黴的煙不能抽?

壹般香煙密封的保持期是二年

香煙為何不標保質期

“吸煙有害健康”人人皆知,如果吸了發黴變質的香煙,無疑會“雪上加霜”,既然這樣,為何不在每包香煙上都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呢?記者就此采訪了香煙生產、經銷和監管部門。大體歸納了兩個理由。

對香煙生產日期的說法是“不必要標明”。廠家說:壹般產品在半年之內都可以銷售出去,而且在產品出廠時,每壹箱上都已經註明生產日期。經銷商認為香煙大都是現進現出,不會存在長期積壓的情況,而對於每種香煙的生產日期,他們自己也是清楚的,但記者問太原市的壹些煙草經銷商,是否會把香煙的生產日期告訴消費者,他們回答說,有人會詢問香煙的真假,但很少有人想知道生產日期的。

對香煙保質期的說法是“情況復雜,無標準”或者“標註無意義”。記者走訪了幾家香煙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的技術人員普遍認為:香煙是壹種很復雜的產品,從煙葉的采購到制造出成品香煙,需要多道工序。其保質期因存貯環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環境幹燥可以存貯2、3年,而如果環境不好,連1年也無法存放。在我國南方和北方同壹品牌可能就會有不同保質期。比如在高溫濕度大的地方,只經過壹個夏天,香煙幹絲醇化,吸足了水分,天壹變,便很容易發黴;而在幹燥寒冷地區,香煙保質期可以有好幾年。基於這些因素造成的差異,壹般不會標註。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負責人曾經向媒體解釋說:就香煙而言,盡管國外國內都將其劃入食品類,但它顯然不同於壹般食品。它不直接入口,必須通過煙草的燃燒來消費。基於這種特殊性,不僅是國內就是國際上任何品牌的卷煙均不標明保質期。 卷煙對身體的危害不是由時間來決定的,它的有害性在包裝盒上已清清楚楚地說明了,無論時間長短它都存在,因此標不標保質期沒有什麽意義。有多年煙齡的太原律師馬武章分析說,香煙變質後無疑會對人體有某種輕微的傷害, 但程度有多深,後果會怎樣,恐怕不好監測和量化, 所以保質期制定缺乏充足、合理的依據。但這不能成為香煙不標註變質期的充足理由。

法律界質疑煙草行業“慣例”

香煙不標保質期,不明確標註生產日期,似乎成了這個特殊行業的慣例。但做為“經濟人”廠商與“自然人”消費者之間利益平衡者的法律界人士卻認為,行規不能代替法律,香煙消費者不能永遠處於信息嚴重不對稱狀態,在行規面前無能為力,放棄權利。

山西恒帥律師事務所馬武章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任何壹種產品都應該有保質期,因為它是經過人類有目的加工,要滿足特定需求的。任何壹種產品在滿足人類壹定需求時都有其效用持續和作用的期限,隨著這個期限屆滿,效用會衰減或失去的,只是時間長短不同而已。

馬武章律師援引我國現有法律佐證他的觀點。

《煙草專賣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產品質量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第4款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有關情況。”而第18條則明確指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食品衛生法》第21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主要成分、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且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煙廠的香煙何時入庫、庫存環境如何,存貨放置了多久,有沒有變質,對於這些問題,消費者既不是專家,又沒有知情的途徑,買賣雙方信息處於嚴重不對稱狀態。”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趙利明教授認為:盡管《煙草專賣法》並未要求香煙生產廠家必須在其生產的香煙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但該法並不能免除煙草生產企業應該承擔的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香煙生產廠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香煙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趙利民教授進而分析說,像我國的《煙草專賣法》,這樣壹部行業基本法,應該盡量囊括涉煙行業和煙草消費出現的基本問題,但情況不是如此。這也和立法體制有關系,行業法由行業管理部門草擬經過立法機關確認或通過生效,立法前期聽取其他方面專家和廣大消費者的意見可能較少。在立法技術上,可能考慮到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性,在《煙草專賣法》中沒有體現或者表述有失含糊的條款,可以結合《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理解。

其實,面對煙草業這壹行規,運用法律質疑,並付諸行動去挑戰者也早有其人。2002年8月16日上午,安徽綱正律師事務所劉和生律師在合肥市購買了壹條皖產香煙。註意到香煙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廠址,在劉和生律師看來,這顯然違反了《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於是,劉和生以壹紙訴狀將卷煙廠及向其銷售香煙的商場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處兩被告賠償人民幣1元和交通費、誤工費100元。最終,這場“壹元錢官司”兩審敗訴。劉和生律師堅持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應該存在這樣四部法律“管不住”壹包香煙的狀況。這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也是對消費者正當權益的漠視。

建議:煙草業改壹改行規何妨

規矩形成於長期,具有相對穩定性;但規矩不能壹成不變,要與時俱進,尤其對那些不合時宜的陳規,要勇於革故鼎新。

飛機晚點,旅客受賠的事就很能說明問題。最早的飛機晚點,旅客只能在候機廳聽壹聲機場播音員的通報,苦苦等候就是了。隨著航空運輸業壟斷格局的打破,國際先進經驗的借鑒與引進,國內航空客運服務水準日益提高,“旅客就是上帝”成為行業信條,壹些行矩正在改變:航班晚點,航空公司要詳細說明原因,請旅客諒解,妥善安排食宿,必要時還對旅客因旅程延宕造成的損失給予壹定賠償和合理補償。這種事在前10年是根本不敢想象的,但現在變成現實。這是行業在進步,社會在進步。

要求香煙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其實是消費者的壹種合理的、基本的要求,從現代市場法治精神和消費者意識覺醒的角度看,這也是市場走向成熟的信號。我國“煙民”數量之多,相當於壹個中等人口大國,據中國煙草總公司抽樣調查,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我國大約有2.93億煙民,而《健康報》援引聯合國的估算數字是3.5億人。面對這樣龐大的消費群體,煙草業對煙民們的基本要求應當給予積極回應。記者多方采訪有關人士,認為煙草業改壹改行規,在每盒香煙上標明生產期和保質期並非難事,這當然會增加壹些必要的成本,但不會太大。這樣做,至少有三個明顯的好處:壹是明顯提高香煙的質量,將積存日久的煙絲原料和成品煙定期從倉庫和貨架拿走,形成壹個產品存貨吐故納新的過程,也可避免經營商囤積居奇;二是有利於消費者健康和消費,讓消費者明明白白吸煙,花錢吸好煙吸新煙,以免吸了過期變質煙受“兩重之害”投訴無門。三是可以為防止假冒偽劣香煙增加壹道現實可行的圍墻。

食品專家還建議,可以采取兩種方案:壹是直接標明香煙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經過實驗,可以對我國南方和北方地區的壹般期限分別標明。二是間接標註法。香煙盒上至少應該標註這樣的文字:“本品在某年某月某日期前吸用口味最佳。”同時,對香煙保存的溫度和濕度提出壹個大概建議。